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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冤案
02-27 19:22 悬赏 0 发布者:温柔一刀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河北 回答:(2)
2007年12月9日我和妻子顾贺新带领三名工人到达棉麻公司,拆卸旧机械设备,上午7:30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之前查看了施工车间内的环境,找到了消防栓,并用水桶接了几桶水,用于及时消除切割中的隐患,对切割过程中发现的少量棉絮偶烟进行了处理,9:00左右转为人工拆卸,在12:00施工人员去棉麻公司外的小饭店吃饭,之前没有发现异常,只留下顾贺新一人看守设备。12:30分左右,顾贺新听到北面方向有异常响动,看到北面房顶上发出一道光,意识到是着火了,急忙跑回车间,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在向院外走时,发现北部房顶已经起火,便给我们打电话,说明了情况,我于12:40分左右,连续拨打119报警,固安县消防大队的两辆消防车赶到现场时火势已无法控制。
火灾发生后,固安县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对我们做了笔录,我们如实回答了所有问题,消防大队告知我们随时听候 处理意见,一周后,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当时排除了我方施工车间的地表起火原因。
我们通过对整个事件的回顾,和对现场观察进行分析,此次火灾的原因不在我方。一是我方施工车间与过火面积最为严重的塑料场、饮料库均为独立房间;二是我方施工过程中使用气割时间与起火时间相隔三个多小时,并且我方施工过程中对引燃的地表棉絮进行了及时处理,在离开现场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三是当日天气为晴,北风2级,如果是我方施工引起火灾应该向西南蔓延,而事实恰恰相反,我方综合考虑,认为此次火灾的起火点不在我方施工处。
此后的4个多月的时间里,固安县消防大队再没有向我方了解情况。在2008年4月份,我方在去消防大队了解情况时,他们向我们出示了鉴定时间为2007年12月25日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我方工人张宝辉违规操作气割引燃离心通风机(水平)管道内存留的棉絮引发了火灾事故。我们于2008年4月25日签收了固公消认字[2007]第0003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固公消责字[2007]第0003号《火灾责任认定书》。
我方对固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做出的认定书不服,委托廊坊市天枢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于2008年5月8日向廊坊市消防支队提出了重新认定申请,要求请有关专家重新勘察现场,予以重新认定,理由是:对于12.9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是张宝辉规操作气割引燃离心通风机(水平)管道内存留的棉絮引发了火灾事故。该认定结论与火灾现场的实际不符。一是我方在上午7:30分进入施工现场后观察了施工车间内的地形情况,没有可燃物,而后进行了气割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将发现的少量棉絮及时进行了处理,清出了施工现场(有照片为证),上午9:00左右全部转为人工拆卸,拆卸期间没有发现偶烟现象,如果说由于气割引燃离心通风机内的棉絮爆炸起火,首先施工人员就会发现,可工人中午12:00离开现场去吃饭,现场没有发现一点异常;二是从现场看,鼓风机完好无损,没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另外鼓风机直径为0.7米,而鼓风机内部留下的少许棉絮炭化物不及鼓风机容积的1/200,少许的棉絮燃烧不可能将鼓风机的棉絮引发爆炸,如何引发火灾,无法解释;三是我方认为认定书认定有误,在去询问时,县消防大队负责人说,是由于鼓风机内部存留棉絮长时间燃烧热量过大,喷出火引起施工车间木制房顶燃烧。我们认为此种解释不能成立,因为:1、该施工车间内没有可燃物;2、鼓风机为水平状态,即使喷火应该是水平喷出,不可能引燃距鼓风机两米多高的房顶;3、如果说是因鼓风机引发火灾,那么必定是我方所在的施工现场先着火,当中午消防部门赶到现场时塑料厂和饮料仓库屋顶已经塌落,并向我方所在施工现场的方向蔓延,故我方认为此种说法不能成立;四是2007年12月9日天气情况 晴,北风2级。2008年6月12日,廊坊市消防支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现场火灾情况是上风尖的塑料厂、饮料仓库全部过火并塌落被烧毁,我方所在的施工现场位于整个火灾现场的西南部,处于下风处,我方房顶的木制结构虽然过火,但仅仅是烧毁了与饮料仓库相临的一部分,形状基本完整。饮料库内的房梁等木质结构缺省已基本烧完,由此可以看出我方的施工现场不是火灾现场的中心,施工现场不应该为起火点。
另外,固安县消防大队在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120日之后才告知我们(相关文件规定:作出认定书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且不能正面解释火灾产生的原因,我们对认定结果的公证性存有疑问。
过几个数据证明不是离心通风管道内存留棉絮而引发火灾:
1、 我们气割的离心通风机(桶)直径70厘米
2、 离心通风机气割处距地面距离3.1米
3、 离心通风机气割处距房顶最近距离2.3米
4、 离心通风机气割处距风扇距离1.84米
5、 离心通风机管道内存留网状尘土无爆炸痕迹
固安消防大队两个认定与事实不符,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离心通风机管内多年存留的蜘蛛网状尘土能有多大的爆炸力?下风口起火为什么上风口变成起火中心?通过以上现场数据证明,火灾原因不在我方。
如何推翻消防大队的火灾认定?如果推翻不了如何进行下一
火灾发生后,固安县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对我们做了笔录,我们如实回答了所有问题,消防大队告知我们随时听候 处理意见,一周后,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当时排除了我方施工车间的地表起火原因。
我们通过对整个事件的回顾,和对现场观察进行分析,此次火灾的原因不在我方。一是我方施工车间与过火面积最为严重的塑料场、饮料库均为独立房间;二是我方施工过程中使用气割时间与起火时间相隔三个多小时,并且我方施工过程中对引燃的地表棉絮进行了及时处理,在离开现场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三是当日天气为晴,北风2级,如果是我方施工引起火灾应该向西南蔓延,而事实恰恰相反,我方综合考虑,认为此次火灾的起火点不在我方施工处。
此后的4个多月的时间里,固安县消防大队再没有向我方了解情况。在2008年4月份,我方在去消防大队了解情况时,他们向我们出示了鉴定时间为2007年12月25日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我方工人张宝辉违规操作气割引燃离心通风机(水平)管道内存留的棉絮引发了火灾事故。我们于2008年4月25日签收了固公消认字[2007]第0003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固公消责字[2007]第0003号《火灾责任认定书》。
我方对固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做出的认定书不服,委托廊坊市天枢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于2008年5月8日向廊坊市消防支队提出了重新认定申请,要求请有关专家重新勘察现场,予以重新认定,理由是:对于12.9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是张宝辉规操作气割引燃离心通风机(水平)管道内存留的棉絮引发了火灾事故。该认定结论与火灾现场的实际不符。一是我方在上午7:30分进入施工现场后观察了施工车间内的地形情况,没有可燃物,而后进行了气割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将发现的少量棉絮及时进行了处理,清出了施工现场(有照片为证),上午9:00左右全部转为人工拆卸,拆卸期间没有发现偶烟现象,如果说由于气割引燃离心通风机内的棉絮爆炸起火,首先施工人员就会发现,可工人中午12:00离开现场去吃饭,现场没有发现一点异常;二是从现场看,鼓风机完好无损,没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另外鼓风机直径为0.7米,而鼓风机内部留下的少许棉絮炭化物不及鼓风机容积的1/200,少许的棉絮燃烧不可能将鼓风机的棉絮引发爆炸,如何引发火灾,无法解释;三是我方认为认定书认定有误,在去询问时,县消防大队负责人说,是由于鼓风机内部存留棉絮长时间燃烧热量过大,喷出火引起施工车间木制房顶燃烧。我们认为此种解释不能成立,因为:1、该施工车间内没有可燃物;2、鼓风机为水平状态,即使喷火应该是水平喷出,不可能引燃距鼓风机两米多高的房顶;3、如果说是因鼓风机引发火灾,那么必定是我方所在的施工现场先着火,当中午消防部门赶到现场时塑料厂和饮料仓库屋顶已经塌落,并向我方所在施工现场的方向蔓延,故我方认为此种说法不能成立;四是2007年12月9日天气情况 晴,北风2级。2008年6月12日,廊坊市消防支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现场火灾情况是上风尖的塑料厂、饮料仓库全部过火并塌落被烧毁,我方所在的施工现场位于整个火灾现场的西南部,处于下风处,我方房顶的木制结构虽然过火,但仅仅是烧毁了与饮料仓库相临的一部分,形状基本完整。饮料库内的房梁等木质结构缺省已基本烧完,由此可以看出我方的施工现场不是火灾现场的中心,施工现场不应该为起火点。
另外,固安县消防大队在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120日之后才告知我们(相关文件规定:作出认定书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且不能正面解释火灾产生的原因,我们对认定结果的公证性存有疑问。
过几个数据证明不是离心通风管道内存留棉絮而引发火灾:
1、 我们气割的离心通风机(桶)直径70厘米
2、 离心通风机气割处距地面距离3.1米
3、 离心通风机气割处距房顶最近距离2.3米
4、 离心通风机气割处距风扇距离1.84米
5、 离心通风机管道内存留网状尘土无爆炸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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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刘永斌律师
- 电话:18611399858、13910531168
- 3072积分
回复时间:2009年02月27日 21时46分
重新认定如何?你要问什么问题?
北京刘永斌律师:13910531168
QQ:90583782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甲10号赢嘉中心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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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已经二次认定,结果还是如此。复议期限已过。起诉消防队,行政诉讼当地法院并不受理。我们还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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