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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被拒绝、法院立案被拒绝,因是民告官

福建-南平 04-18 11:41  悬赏 0  发布者:161787……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您好!
    恳请您看看我的起诉书,也请您帮助我修改起诉书不到的地方谢谢!
   今天让我的同学代替我网上求助,我是福建省建瓯市袜厂宿舍拆迁低保户兼二级眼残离异之人,2014年12月刚办理退休,退休工资是1300元。儿子在家待业
   2014年4月14号早上,我到建瓯市新区法院立案,由于我家是困难户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王坚主任明确告知我, 告政府官员强拆、告政府官员承诺不兑现,法律援助不受理,法院也不立案。
   其他事务所律师写一份起诉书要收500元,我是三个案件就要1500元,我写不起起诉书,只好让我的同学代替写起诉书,当然是没有专业律师写得很。 
下午我又交起诉书,立案庭包括庭长态度都很不错,上班等到快下班,工作人员告知,我起诉书一定要让律师写,这样她们能够看清楚案件由来,这个我接受。
    但说我的案件能不能受理,是要给领导过目后,才知道能不能立案,就是立案也不知道要排到什么时候,我就不明白,老百姓告政府官员在中国,不是我徐丽华一个先例?为何在建瓯市就行不通?再说立案也有规定期限在一个工作日,能不能立案都要告诉申诉人。
    这么多年我总是息事宁人,跟政府、街道协商。但是街道张书婢、魏世华俩位书记反反复复,总是没有诚意解决我实质性问题,
   政法委副书记陈豪、信访局谢局长组织,通济街道魏世华书记提出,2014年3月28号在法院开听证会,政府帮助我请一位律师,而且对我:听证会建瓯市电视台记者也到场,我徐丽华可以陈述被欺骗过程及所有领导承诺录音,而且听证会结束当场给我听证会录像带一份。
   我想这一次政府、街道是一定能够真正实质性解决我的问题。但是这一次我又错了,律师在场帮助念陈述口齿不清,也没有帮助我辩护。主持人是信访局副局长,多次不让我律师陈述及放录音。我争取到播放两个录音,魏世华书记听到,当场承诺不兑现。
   9个评议员,街道占8票。这么多年,我只求公平、公正、公道。但是难于上天。恳请您们看看听证会的录像带为盼。

          
               起  诉  书
   
原告:徐丽华,女,汉族,建瓯市人,身份证号码352123196312040503,原建瓯市袜厂下岗个人,低保户兼视力二级残疾,原住在建瓯市通济街道水南袜厂宿舍1#楼204室(现老桔园1#楼302室过渡房)。联系电话:18965397630。
    被告:建瓯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建瓯市副市长黄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2123196612123511,联系电话13960695288。
诉讼请求
被告在2014年1月29号,趁原告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家中无人的情况下,指使中水南村长、农民苏弟弟、李兴泉等等农民强拆我房子,精神损害赔偿、人格尊严权如下:
3、起诉:被告在强拆原告房子时,造成原告在北京人民政府门口自杀,被告要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4、起诉:被告在强拆原告房子时,造成原告在北京人民政府门口自杀,被告要赔偿原告人格尊严权10000元。

5、起诉:被告至今没有移交告原告,公证处工作人员在2014年1月29号,在原告家公证财物清单一份。
            以上总计:20000元元
陈述事实与理由:原告(以下简称我)
                  起  诉  书
           
原告:徐丽华,女,汉族,建瓯市人,身份证号码352123196312040503,原建瓯市袜厂下岗个人,低保户兼视力二级残疾,原住在建瓯市通济街道水南袜厂宿舍1#楼204室(现老桔园1#楼302室过渡房)。联系电话:18965397630。
    被告:建瓯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建瓯市副市长黄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2123196612123511,联系电话13960695288。
诉讼请求
   被告在2014年1月29号,趁原告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家中无人的情况下,指使中水南村长、农民苏弟弟、李兴泉等等农民强拆我房子,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如下:
1、起诉:被告在强拆原告房子时,两件皮衣是原告2013年11月原告50周岁时,很要好的同学赠与给原告,一件是短款绵羊皮,一件是长款PU棉皮衣骆毛领,两件共计:2250元。
2、起诉:被告在强拆原告房子时,一条5.5钱多重的金项链,装在小瓶药瓶里面。按照市场价格:5500元
           共计:7750元
4、起诉:被告至今没有移交告原告,公证处工作人员在2014年1月29号,在原告家公证财物清单一份。
陈述事实与理由:原告(以下简称我)
             起  诉  书
   
原告:徐丽华,女,汉族,建瓯市人,身份证号码352123196312040503,原建瓯市袜厂下岗个人,低保户兼视力二级残疾,原住在建瓯市通济街道水南袜厂宿舍1#楼204室(现老桔园1#楼302室过渡房)。联系电话:18965397630。
第一被告:建瓯市南门市场通济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魏世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2123196710110511,家住:建瓯市小梨山12号。联系电话13860022588。
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应当及时将承诺补助款2.5万元和资助款3万元,兑现给原告。
2、起诉:被告在2012年12月27号,扣押原告国家残联补助款8000元及民政办2000元至今,被告要归还给原告计10000元。
3 、起诉:被告多年反反复复,没有诚意解决原告被欺骗及不兑现承诺给原告,赔偿我因去北京、福州、南平维权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4、起诉:被告在2012年12月27号,逼原告写下一份残联补助款委托书,放在民政办主任那里,被告要归还给原告。
被告要支付原告共计:71000元
5、起诉:被告要移交2014年1月29号给原告,强拆报警记录和录像带及2014年3月28号听证会录像带一份,2014年1月30号北京同仁医院病历及化验单一份。
        
陈述事实与理由:原告(以下简称我)
                    起  诉  书
   
原告:徐丽华,女,汉族,建瓯市人,身份证号码352123196312040503,原建瓯市袜厂下岗个人,低保户兼视力二级残疾,原住在建瓯市通济街道水南袜厂宿舍1#楼204室(现老桔园1#楼302室过渡房)。联系电话:18965397630。
第一被告:建瓯市南门市场通济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魏世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2123196710110511,家住:建瓯市小梨山12号。联系电话13860022588。
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应当及时将承诺补助款2.5万元和资助款3万元,兑现给原告。
2、起诉:被告在2012年12月27号,扣押原告国家残联补助款8000元及民政办2000元至今,被告要归还给原告计10000元。
3 、起诉:被告多年反反复复,没有诚意解决原告被欺骗及不兑现承诺给原告,赔偿我因去北京、福州、南平维权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4、起诉:被告在2012年12月27号,逼原告写下一份残联补助款委托书,放在民政办主任那里,被告要归还给原告。
被告要支付原告共计:71000元
5、起诉:被告要移交2014年1月29号给原告,强拆报警记录和录像带及2014年3月28号听证会录像带一份,2014年1月30号北京同仁医院病历及化验单一份。
        
陈述事实与理由:原告(以下简称我)
                  起  诉  书
   
原告:徐丽华,女,汉族,建瓯市人,身份证号码352123196312040503,原建瓯市袜厂下岗个人,低保户兼视力二级残疾,原住在建瓯市通济街道水南袜厂宿舍1#楼204室(现老桔园1#楼302室过渡房)。联系电话:18965397630。
第一被告:建瓯市南门市场通济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魏世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2123196710110511,家住:建瓯市小梨山12号。联系电话13860022588。
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应当及时将承诺补助款2.5万元和资助款3万元,兑现给原告。
2、起诉:被告在2012年12月27号,扣押原告国家残联补助款8000元及民政办2000元至今,被告要归还给原告计10000元。
3 、起诉:被告多年反反复复,没有诚意解决原告被欺骗及不兑现承诺给原告,赔偿我因去北京、福州、南平维权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4、起诉:被告在2012年12月27号,逼原告写下一份残联补助款委托书,放在民政办主任那里,被告要归还给原告。
被告要支付原告共计:71000元
5、起诉:被告要移交2014年1月29号给原告,强拆报警记录和录像带及2014年3月28号听证会录像带一份,2014年1月30号北京同仁医院病历及化验单一份。
        
陈述事实与理由:原告(以下简称我)
           
       信访评议申诉书
申诉人:徐丽华,女,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建瓯人,原建瓯市袜厂下岗工人,低保户,视力二级残疾,现暂住建瓯市老桔园1号楼过渡房,联系电话:18965397630
被诉人:建瓯市通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魏世华    职务:主任
地址:建瓯市南门市场
申  诉  请  求
1、依法确认协议(书面和口头协议)有效;
2、被诉人应当及时将承诺补助款2.5万元和资助款3万元以及二次装修补偿款1万元以及民政补助款8000元合计7.3万元支付给申诉人;
3、赔偿申诉人到北京、福州、南平维权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5000元和2件皮衣2250元以及一条金项链4400元合计1165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2009年,申诉人所居住的水南袜厂片区因道路建设需要纳入拆迁范围,被诉人及所在的居委会、拆迁办到申诉人(以下简称我)家做工作时,我就告诉被诉人和居委会主任、社区姚主任兼拆迁办副主任,我是低保户兼二级残疾,生活困难,没有钱支付超面积款项,希望政府能给予照顾。
其实,这次我家拆迁的实际面积是35平方加公摊共计41.5平方米,政府收购我的面积按1平方600元,我超出面积向政府购买是1平方2600元。为此,在2010年至2012年5月拆迁之前,我就真心跟被诉人说,我实在没有钱购买超出面积款,我可能是最后一个签订拆迁协议的人。当时拆迁办刘主任及姚淑芳仍带我看了老桔园【71.18】、【77.8】两种户型,但我均不满意;后来刘主任及姚淑芳副主任还带我看了三次83.06户型,虽然这次我认为该户型还可以,但由于超出面积多,我担心超出面积款付不起,我们就没有达成拆迁意向。
2012年4月底或是5月中旬傍晚,我跟儿子在街上突然接到赖培亮的电话。他告诉我说公安局副局长兼通济街道张书婢书记委托他来做我的拆迁工作。赖培亮对我说有什么困难可以跟他说,他会尽力帮助我。
后来过了几天,赖培亮又联系我,我明确地说我不是不配合拆迁工作,只是根本无法支付超出面积款,若谁负责帮助我支付超出面积款4万多元, 我会自愿到拆迁办签订协议的。
第三次赖培亮又联系我,我还是提出上次的说法。赖培亮说他会联系张书婢书记解决,我就说如果张书记同意,我要求赖培亮当着张书婢的面,承诺会帮助我付超出面积款,我马上会到拆迁办签订协议。经联系,当时赖培亮说张书婢现正在出差,跟我约好6月13号早上8点钟在张书婢办公室谈承诺之事。
2012年6月13号张书婢和赖培亮承诺给我83.06户型,赖培亮还当面对我说:“该户型超出面积的钱他帮助我无偿支付,不用我还”。我当时还非常感动地说,能否请张书婢书记及赖培亮写下承诺,张书婢拍着胸脯对我说:“他是公安局副局长兼通济街道书记,不会欺骗我,再说我是低保户兼二级残疾,还要照顾一个瘫痪在养老院的前夫,让我放心”。张书婢书记还接着说:“徐丽华你向拆迁办提出200多元无法租到房子,希望拆迁办照顾我签订协议后还是住在宿舍,这一要求没问题。而且拆迁办仍然支付我房屋拆迁临时过度费”。我当时还是不放心,就说:“我是否还住在原宿舍,等你们交房并兑现承诺时我再搬迁出去”,张书记也同意。为了感谢张书婢书记对我的照顾和承诺,我还积极地帮助被诉人做肖美英以及其他人的拆迁人拆迁动员工作。
正是因为张书婢书记给我这么多的优惠和承诺这一前提条件,我就信以为真到被诉人拆迁办签订了《人民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张书婢还特别交代我在签订协议时什么都不要说,签就可以了。由于我眼睛不方便,在签订该协议时都是由拆迁办小黄代替我填写协议书空白部份,我只是在协议书上签下名字。同时我明确告诉小黄,我要刘主任带我看了三次的83.06户型的房屋,让他一定要填上,而且不要二楼以下和七楼的户型,但小黄坚持说不要写户型就写老桔园A区就可以了。当时有社区主任兼拆迁办姚副主任和我袜厂留守兼拆迁办工作人员陈发平同志在场,都可以证明我当时有明确告诉他们我要的户型是刘主任带我看过三次83.06户型一定要注明,他们当时也就说他们知道我要的户型不要写上,为证实他们的说法当时他们还复印了一份83.06户型的图纸给我备案。而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刘主任还走到我跟前说:“你二次装修的被偿款要照顾你不好写在协议,以后就直接付你1万元,如果说其他拆迁户问我就说是我只得2000元”。第二天下午,我去找张书婢书记时,当走到其办公室门口时正巧听到张书婢跟一个人说:“徐丽华的拆迁协议签订了,她超出面积款民政付1万以及向残联申请补助,剩余的钱就由经贸委搞基建的赖培亮代替她支付”。等我走进办公室时才看到是被诉人魏世华主任坐在张书婢的对面。
签订协议后,赖培亮有两次大约在7、8月份晚上很晚的时间电话约我出去陪他,我都很婉转的回绝。2012年11月25号拆迁办组织看房,26号我发短信给赖培亮,告知我已经在昨天看房,并提醒赖培亮我的超出面积款什么时候会兑现。
2012年6月27号下午我到张书婢办公室陈述了拆迁协议的签订全过程,张书婢就反悔说没有听到赖培亮汇报过有帮助我付超出面积款的情况。接着,张书婢当面电话联系赖培亮, 赖培亮就反悔说他只是答应帮助我付几千元。
做了被诉人的全权委托人以弄虚作假的形式欺骗拆迁户,我十分气愤,于2012年11月28号到省委信访局作访,我明确要求既然被诉人不守信用,我也要求重新签订拆迁协议。姚淑芳拿着电话转达张书婢的口喻,让我跟他们回到建瓯解决,给我70多一平方的户型,当时有被诉人民政办主任就在场可以作证。同时袜厂留守负责人颜文芳还用普通话对着省信访局两男一女保安说:“建瓯市政府很照顾我,给我低保、还给我70多平方户型,不要我一分钱,我还不知足,还到省委来闹”。就这样,我被保安押到被诉人的车上送回建瓯。
当晚10点多到建瓯,我坚持要张书婢出来解决,他跟拆迁办刘主任到场后,张书婢的第一句话就威胁我说:“徐丽华你要撤销协议,就取消你的低保,你今天死是你的事,我们当官照样当”。接着,让刘主任代替我选择71.18户型,还要我交拆迁办19000元。
我问姚淑芳、民政办主任腾飞、颜文芳在省信访局时,张书婢是如何给你们说的,他们没有一个人回答。第二天我越想越气,连死的心都有了,就在自家窗口挂了一封遗书,以死抗争。当时拆迁办姚、刘主任及居委会等多人气势汹汹要到我家强拆我的遗书,我不敢开门,所以才有被诉人文件所说的到我家不开门或没遇上人的说法。
应当说,在我签订协议之前,所有拆迁办工作人员没有一个人向我说明83.06户型轮不到我,甚至就是在我签订协议时小黄都没有说明。现在被诉人的每一位拆迁办工作人员都告诉我说83.06户型轮不到我,且拆迁办在2013年2月老桔园交房时,115户拆迁户中有选择老桔园的拆迁户都接到拆迁办的通知,签订协议后有4户跟我一样住在袜厂宿舍的拆迁户,他们分别在3、4月份都分别接到拆迁办的电话通知并到拆迁办选择户型,而唯独我成为被诉人拆迁办完全遗忘的一户。现在,每一份信访答复件都说我是自愿签订拆迁协议的,而且要我付超出面积款。
可以说,造成我不断地到省上、北京上访讨说法、要求兑现承诺的原因。张书婢是第一证人,完全是他带头悔约,否认之前所有说过的一切承诺,而且久拖不决。应该说,没有被诉人张书记承诺我的条件,就根本没有我6月13日签订的协议。应当说,承诺是前提,签协议是结果,既然被诉人不能兑现承诺,我也就无法履行协议。在这里我要明确说明的是,现在协议中我要的户型被诉人已经分配完毕了。至于我上述所说的事实,被诉人有些领导说要我拿出当时的证据,都是有文化、思维正常的人,试想一下,如果当初没有张世婢牵线和承诺答应帮助我支付超出面积款这个前提条件,凭一个既不是亲戚、也不是同学、更无交情的赖培亮就能说服我让我主动签定协议吗?也因我相信党、相信政府,当初没有录音,没有坚持到底让他们为承诺签字,为此留下了个对我不利的隐患,但这种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否认当初的事实是没有用的。也正因为被诉人有些领导们时时提醒要我拿出证据,所以逼得我在某些场合不得不采取录音的办法,对此给有些领导、有些人带来压力,我感到抱歉。时至今日,信访局领导说帮我协调好了,不要支付超出面积款,可街道又明确答复要我付超出面积款。承诺不仅没有兑现,还反说是我得寸进尺,是无懒,要我拿出证据。
现被诉人对有关拆迁补偿款没有一个兑现的同时,还告知我的二次装修补偿款仅得530元。根据建瓯市政府出台的拆迁文化规定,即使按电话移机50元/部、热水器拆装100元/个、有线电视移户270元/户、水表拆装300元/户、电表拆装300元/户(共1020元)也不止530元,还不包括个人具有的锅灶\洗衣池\铁门热水器等等的拆除补偿,这是全体拆迁户都这么算还是针对我徐丽华一个人的呢?我要求不多,请拆迁办把最后8户的二次装修补偿款具体数字是多少当场报给大家听听。鉴于补诉人及拆迁办至今不兑现承诺给我的83.06户型以及不要我一分钱的承诺,而且现在也没有我当初认定满意的83.06户型,为此,我还可以退一步,选择龙船塘进行安置并重新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并请被诉人按当初的承诺补助我2.5万元以及兑现帮助款3万元,以及按8人的同等待遇重新计算二次装修补偿款1万元。另外,赔偿我因去北京1次、福州4次、南平2次维权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月3-5号,中水南农民李兴泉受被诉人委托对我居住的房屋楼顶实施强拆;7号,被诉人拆迁办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向市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厂递交袜厂宿舍断水断电的报告。对我们三户住房实施强制断水断电及割断楼梯护手。大家知道,我是二级眼残在断水断电的情况下,在下楼时我曾被楼道护手钢管头绊倒。
由于被诉人的强拆行为,我连续向市委余建坤书记求助,同时报警和到有关部门求助,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异口同声回答:“农民他们管不了”。警察到场说:“他们不管拆迁事”。
寒冷的冬天,在我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我于2014年1月15号到福州,找到我们省妇联主席求助,但无法见到她。想想我这一年多为了政府的拆迁工作,要遭遇了这么多的不幸,想到楼顶跳楼以了余身。为此,建瓯市委苏常委和信访局谢局长赶到省妇联,在省妇联包副主席及所有妇联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都在场,谢局长明确地说:“他也曾找过赖培亮了解情况,赖培亮告诉他说,他在2012年6月13号是答应无偿帮助我支付83.06户型超出面积款”。在这里我公开说,如果在法律上拆迁代理人所说的话可以收回头,我当着大家的面说,那么我是在他们承诺下而签订的拆迁协议也可以收回头。
当时,谢局长说回到建瓯市他们会解决。为此,我就跟着他们一行人到驻榕办。第二天我要求谢局长让被诉人及拆迁办的人来解决我被欺骗签订的拆迁协议,我才跟他们一起回到建瓯市。
2014年1月16号,到驻榕办的是残联杨长荣、妇联副主席和通济街道居委会刚上班三个月的工作人员来解决我的事。张书婢请谢局长转达他的意思,让我回到建瓯给我原选中的83.06户型【也就是兑现2012年6月13号承诺】;同时,民政办主任还当场给我挂电话,他说被诉人领导开会研究,给我30000元补助款【有电话录音】。还有,在这一年多里,我支持政府的拆迁工作,经历了中水南农民堵路、强拆、断水断电以及生死两重天等等遭遇,8户钉子户每一位都有搬迁40000元奖励,同时还赠与10平方面积。我当时提出我也要有这样的待遇,同时也跟他们8户到老桔园过渡,等到我的事彻底解决才能拆我家房子。苏常委和谢局长对我说:“到建瓯市解决不了的事,找他们帮助我解决”。就这样,我在17号下午跟着他们一行到了建瓯。
    可是,我在家等了三天没有得到结果,倒是等到了被诉人的信访答复文件,让我耐心在家等待60天,我到了市委找苏常委无法找到人,到信访局时听到谢局长声音,但看不见人。
    迫于无奈,我于2014年1月26号坐武夷山火车去北京,27号在北京时,我同时给市委余书记和张书婢同样的一份短信,告知我在北京上访。在29号上午,接待的信访人员对我说:“据了解你们当地已经解决你的信访问题,你为什么还要来信访?”。我说:“没有呀”!约10点多钟,我在北京信访当时就接到被诉人拆迁办副主任姚淑芳电话,告知我家昨晚被中水南李兴泉等人强拆了,同时还有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场清点我家的财物,我家的东西都搬迁到老桔园1#楼301室,让我回来到中水南村长那里拿钥匙【有电话录音】。对于两方说法不对号,一个是解决了,一个是强搬了。我越想越气,应该是在我被被诉人逼得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在下午将近3点钟我吃了老鼠药,就在北京人民政府门口晕倒,后被送到同仁医院急救。30号凌晨4点多钟,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魏主任、袜厂留守颜文芳、公安局治安张大队长、派出所民警四人赶到北京同仁医院。颜文芳对我说:“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在医院门口,他们是来抓我到建瓯判刑的”。我当即求助0591-110报警,同时还给省、市驻京处处长挂电话告知详情【有电话录音】。
    后来,在北京同仁医院,被诉人魏主任又明确承诺:“其他8户拆迁户有优惠的,我徐丽华也有”等等话语,为此,我也就跟着他们回到建瓯。
从初一到了建瓯时我要洗澡,在拿衣服时发现所有的东西,都是被装在水泥袋里。其中两件皮衣是我2013年11月我50周岁时,很要好的同学赠与给我,一件是短款绵羊皮,一件是长款PU棉皮衣骆毛领,全部被袋子剩余水泥损坏,这两件皮衣是我家最值钱的了,我当即我就告知魏主任,他也明确答复我会赔给我。
    面对着被诉人强拆我家以及弄成一塌糊涂的物品,我无从整理。我从初一至初八都是吃快熟面;在初六,我短信联系魏主任和张书婢,告知他们我几个同学都在我家,魏主任说初八他会带几个人,带我去看房子。可到初八,根本没有人带我去看房子;初九,我到魏主任办公室,他告诉我说:“皮衣拿去干洗不赔”。至于我83.06户型,必须要交超出面积款。我就到张书婢办公室找他,他说:“让我不要找他”。事后,我到市政府找到分管的黄春副市长,说明我找魏主任和张书婢以及他们对我的处理结果。黄春副市长让我还是找张书婢解决。然后,我只好又到市委找苏常委,他看到我就说:“张书婢不是解决我的事了吗?”我也告诉他,我曾找被诉人两个领导以及对我处理的结果。他说:“他碰到街道领导时也会帮助我说说,但还是让我再找张书婢解决”。
眼看没有结果,我就联系驻京处处长,她告诉我说:“让我到南平市15号市长接待日反映北京回来他们对我处理的结果”。2014年2月15号早上,在市长接待日我见到了市长,我和所有的人都是一样,我有录音他们不听,一定让我拿出6月13号的证据。
我问拆迁办主任姚淑芳、街道魏主任,选择老桔园的拆迁户没有一户选择1#楼?是不是?原因一个是户型,再一个是旁边有垃圾场。至始至终我都没有同意要1#楼的房子,是被诉人强拆我房子,也是被诉人委托农民强制把我东西搬到1#楼。为什么被诉人和姚淑芳要这样答复谢局长,我现在住的就是83.73户型的,徐丽华还不满意?这不是事实!
各位尊敬的评议员请认真分析一下,所有拆迁户都有选择房子户型的权利,哪怕是8户拆迁户过渡在老桔园,他们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选择过渡房。我也是拆迁户为什么要剥夺我这个权利。
这里我要说一下,我现在住的是1#楼302房子,在初一谢兴圣到我家对我说,301房子很热下面还是水槽不能住。所以我要求拆迁办跟我调到302房子过渡。
另外,我在2月15号南平市陈宝金市长接待日反映我结婚时,婆婆送给我一条5.5钱多重的金项链,放在胃痛小药瓶里面有棉花包,这个药瓶没有了。是让人偷走了,还是在强拆时被丢失了?
最后,请问各位街道及拆迁办领导,是我徐丽华不配合你们,还是你们没有诚意解决我的问题?应当说,公道自在人心、良心大有人在,政府形象需要大家的维护,希望各位尊敬的评议员以事实为依据、综合分析,给我一个公正的评判,支持我的诉请。
谢谢各位领导和评议员!

申诉人:

2014年3月28日
徐丽华信访评议案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页码 时间 备注
1 徐丽华的残疾人证 1
2 徐丽华的低保证明 2
3 人民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8
4 老桔园83.06户型图 9
5 二次装饰补偿计算表 10
6 老桔园83.06户型安置补差计算表 11
7 录音六份 1、(即000A录音时间14年
3月 5号郭木珍证实在2012
年6、7月之间张书婢动员大
会讲话给我与8户拆迁户同
等优惠补偿。
2、56A录音时间14年1月
16号腾辉证实街道开会研
究补助我30000元之事。
3、86bA录音时间14年1月30号魏主任在谈残联补助款和搬迁奖励金25000元月之事 
4—6、98、99、100录音证实
其他拆迁户有优惠补偿的事


8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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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03 10:15
可以到检察院申诉的
回复时间: 2014-04-18 13:47
到检察院申请民事案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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