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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减刑?

河北-廊坊 04-20 17:45  悬赏 0  发布者:魏红兵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无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执行年限,对死缓罪犯的最低执行年限和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及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规定的。而2013年2月26日发布的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将1997年10月29日法释〔199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且明确规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那么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最低执行年限和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该如何掌握?
另外据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还发布了一个法(2013)201号通知,通知规定对上述罪犯减刑时还继续执行法释〔199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请问该规定既然已经废止了还能再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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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20 19:51
有立功表现是可以减刑的
追问:

请看清问题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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