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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金的问题

新疆-阿克苏 10-30 18:12  悬赏 20  发布者:wjlcom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1年9月在某行政事业单位上班,搞内勤,工资每月300元,差费每天10元(节假日不算)大概每月实际所得520元左右,2007年,由于该系统迫于人事劳动部门的检查,迫于压力开始给我交5金,一直到至今,2007年后每月工资调整为450元,其他不变,个人每月交130元-145元社保金,实际所得每月大概510元左右,如今进编也不可能,最近我自行找了一家企业上班,如果我和现在的单位解除合同,我是否还能主张以前2001年至2007年间的社保金的问题?有什么时间限制?我该如何提出合理的权利主张?通过什么途径?提出什么样的要求算合理?我可能获得的最大赔偿是怎么养的?注:期间没有签订合同,任何工资条都没有,但是每次领取工资时我们都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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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30 18:26
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你补缴2001年至2007年间的社保金,从你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你的要求合理合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事实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签劳动合同,一年之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一年之后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0-10-30 18:39
1、时效是1年
2、合理,但时效已经过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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