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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山企业职工,1979年生育第1胎,1987年1月生育第2胎

广西-柳州 04-25 18:06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2)
广西合山企业职工,1979年生育第1胎,1987年1月生育第2胎。企业处理按合电育字(87)第01号文件。厂领导于1986年01月27日行文。令其夫妇双方停薪停职。
1.企业给予女方自动离职(开除)。2.1次性征收超孕费500。3.1次性罚款500元。4.给予男方降1级工资和征收月工资20%的超生子女费,共征7年,从上班当月开始扣。5.为杜绝第3胎,夫妇1方必须实行结扎。6.男方两年内不受模,不评先进,不普级。7.退回已享受独生子女的各种享受。8.办清项后才能恢复男方的工作。我想请问下律师这样处理是否正确?被开除的女方是否有权利,要求该企业恢复公职或是帮解决养老和医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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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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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30 13:00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4-25 18:2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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