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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

北京 04-28 09:14  悬赏 0  发布者:庞俊林 给我留言  回答:(19)
2009年,我家的一亩林地被乡政府强行征用做学校操场,至今未有任何补偿,请问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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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28 09:17
这是不合理的,可以向上级投诉他们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554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4-28 09:58
不合法,需要给你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4-28 09:17
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4-04-28 09:17
你好,
这是属于明显的违法占地行为,协商不成,建议立即聘请律师介入通过诉讼、复议等方式索要补偿,维护合法权益,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4-04-28 09:18
不合法,当时 应当起诉,现在已经过了诉讼失效,你可以找政府协商,要求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4-28 09:25
这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详情可咨询我。
回复时间: 2014-04-28 09:28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4-28 09:31
你好,具体要根据你们当地的政策决定,如果不合理,建议积极和搜集证据,诉讼维权。
我的补充: 2014-04-28 09:34
诉讼地: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14-04-28 09:37
可以向上级投诉
回复时间: 2014-04-28 09:42
已过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4-04-28 09:49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这是不合法的,建议与当地政府协商或向上级部门投诉,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欢迎来电具体咨询或携带相关资料到所里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4-28 10:06
这是不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4-28 10:09
您好,不合法,但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4-04-28 10:37
不合理,可以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4-28 10:56
你好,肯定不合法,详情来电。
回复时间: 2014-04-28 10:59
不合法,应该给予你相应的补偿。你可以通过诉讼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4-04-28 11:39
没有给你任何补偿这肯定是不可以的也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4-04-28 13:42
你好,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4-28 14:04
乡政府的行为是非法的,侵犯您对权利,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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