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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请问律师

河北-廊坊 04-29 20:06  悬赏 0  发布者:192014…… 给我留言  回答:(2)
对山东省莒县国土资源局非法行政行为的公开控告状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法的行政判决冤案及其司法渎职行为的真象大揭秘
控告人:刘廷锡,男,现年53岁,住址:山东省莒县刘官庄镇刘官庄村。
控告一:山东省莒县国土资源局(下面简称:国土局)〔2013〕00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并有伪造、提供伪证的违法事实。
1998年5月,我向本村村委会位于本村村西刘兰路南申请了两幢单幢规划用地面积为195.5平方米,即东西长11.5米,南北长17米的建设用地。但是,2010年由国土局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登记面积却仅为86.26平方米,即东西长11.5米,南北长仅为7.24米,比实际规划用地面积少112.24平方米。这是造成今天这个冤案的因素之一。本村无赖刘廷谦与我毗邻申请了一幢同样面积的建设用地。
然而,刘廷谦这个无赖,依仗其亲戚葛连科在国土局任执法大队长的权势,将我的两幢建设用地,以不正当理由强行控制了东西长约4.8米(这4.8米,在此之前曾属刘廷谦的责任田,并植有几株树木)。因此,我在1999年3月建房时,只好暂时建造了一幢。而刘廷谦直到2012年7月建房时却仍然继续侵占了原本属于我的那东西长4.8米建设用地,致我另一幢房屋的建设用地至今已近15年无法投入使用。
但是,刘廷谦却恶人反告状,于2012年9月24日,对我于2011年3月翻修的位于本村村西刘兰路北的老房子,以非法“占地约150平方米”为由,向国土局信访室递交检举信作了污告。国土局副局长赵成国于当日在信访室提交的莒国土资访交字(2013)第59号《莒县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上以刘廷谦举报的关于我的建设用地的内容签字同意立案查处。
其实,刘廷谦这次污告已是故伎重演。早在2011年他就以同一事实向国土局作过污告。国土局也曾于同年4月4日以刘廷谦举报的事实,给我下达过《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只不过这一次,国土局却是以我1999年3月建设的位于本村村西刘兰路南的新房子“擅自超占本村农用地112.24平方米”为由对我实施处罚的。处罚的具体内容是罚款2244.8元,没收房屋,归还房基。
在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中,处罚实体由刘兰路北的老房子,变成了刘兰路南的新房基,国土局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显然违法。而待我们于2013年4月8日对其非法的行政行为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为掩盖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事实,执法大队长葛连科又伙同陈世军以执法大队的名义,呈清赵成国签字伪造了签署日期为2012年8月4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呈批表》等资料,并提供莒县人民法院。其行政行为除程序违法,同时还具有伪造、提供伪证的违法事实。
控告二:我的建设用地不存在“擅自超占本村农用地”的“非法占地行为”,国土局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1999年3月,我在本村村西刘兰路南的建设用地,与本批其他建房户一样,是通过正常程序,向刘官庄村委会申请,由刘官庄村委会与刘官庄镇土地管理所具体规划测量并统一放钱确定的。至于超出土地使用证112.24平方米的问题,首先应该由刘官庄镇土地管理所和刘官庄村委会承担责任。我作为建设用地户没有任何过错。追根溯源,这个责任最终应该由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机关即国土局自身来承担。而国土局执法大队长葛连科为实现其包庇其亲戚刘廷谦的险恶用心,却不惜提供伪证,制造假案,将自身的过错转嫁于人,并以此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其非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控告三:国土局适用法律错误
我的建设用地属“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用地”范畴,事实上,既非侵占“国有土地”,也不少缺少“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国土局适用《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定性我的建设用地是完全错误的;而适用本法第76条和《条例》第42条对我实施处罚显然也是错误的。
控告四:国土局为袒护、包庇刘廷谦的非法侵权行为,与莒县人民法院相互勾结,狼钡为奸,非法剥夺了我合法的民事诉讼权。
对刘廷谦的非法侵权行为,早在行政诉讼前,我们就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过无数次民事诉讼请求,但人家始终以未收到国土局对刘廷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死活不予受理。直到2013年2月25日,恰遇一位“不明就里”的法官值班,他就把案给立上了。但到了原定的开庭之日,立案庭庭长许春又说:国土局送来了你们双方(另一方指刘廷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面展示),不让开庭了;人家说你们都违法了,都应受到行政处罚(而到现在为止,“双方”都没受到任何处罚),所以,今天这个庭就不能开了。至今,我的民事诉讼案已立案近1年之久,却仍然是石沉大海,始终未予审理。我合法的民事诉讼权被非法剥夺。与此同时,我们也曾试图索取国土局对刘廷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对国土局采取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方式,讨回被刘廷谦侵占的建设用地,但他们均拒绝予以提供。这些都是国土局与莒县人民法院相互勾结,狼狈为奸,袒护、包庇刘廷谦非法侵权行为的力证。
控告五:莒县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贼心判决无贼胆执行的行政判决冤案是非法的无效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莒县人民法院罔顾事实和法律,于2013年6月14日下达(2013)莒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作出了维持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2013年6月26日,我们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期间,主审法官臧路洁表现非常认真,庭审后还组织多名法官到现场作了实地调查取证。刘官庄村前任书记刘廷珍和时任书记刘兰东均对当初的规划等问题作了证明,并在调查资料上签字确认。
对被刘廷谦侵占的4.8米建设用地,主审法官曾多次承诺协调国土局予以处理;对建设用地未登记的部分也承诺协调国土局统一补办土地使用证和其它相关手续。
但是,与国土局“协调”后,主审法官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称:此类二审案件从来没有改判的先例,并于2013年12月10日下达(2013)日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然而,在判决维持原判决的同时,主审法官又向我们作出了保证不执行判决的“三不”承诺,即保证不罚款、不没收房屋、不归还房基。而对于被刘廷谦侵占的4.8米建设用地,主审法官则又承诺:协调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的民事诉讼案……
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老百姓似乎只有接受所谓“协调”和败诉的份儿。
另一方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又不免有些滑稽和龌龊。既然判我败诉,为什么又要承诺不执行判决?
答案只有一个,判假案、冤案,做贼心虚,惧怕我们继续申诉,使其非法的司法行为穿邦。
我合法的建设用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备受冤枉和不公,我老婆曾无数次无奈地诅咒:莒县国土局和莒县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那些狗娘养的,丧尽天良,不得好死……
我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希望得到有关部门重视,更希望能在媒体和网友们监督下得以再审。谢谢!
 
                     具状人:刘廷锡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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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29 20:45
这是可以协商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4-30 00:54
可以到检察院投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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