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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感情不和为理由第二次就一定判离吗?

湖南-湘潭 04-30 14:24  悬赏 0  发布者:vkepgy……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我是湖南湘乡人,我和老公结婚七年了,剖腹生下二个儿子都活到六个月夭折,第一个小孩是巨细胞感染,第二个小孩是脊椎肌肉萎缩症,我没有家庭史病,我老公的父母是表兄妹结婚,爷爷奶奶也是,但是老公本人和他姐姐以及姐姐生的一男一女都正常。婚检和婚后二次要求他和我做检查,他都不同意做,我不理解,现二地分居工作一年,期间感情一直好,隔二个月就见一次面,恩爱。2013年过年时候他还和我一块去西藏旅游玩了十天,隔了大概一个多月时间,他因为想买车,要我出钱,我拒绝,因为我家要征收房子我想钱留着装修用,他就有想法了,说觉得我们婚姻有问题,小孩是我们的硬伤,说一定要离婚。我后来打了他公司领导电话让他们做他思想工作不要离婚,因为我们是有感情基础的,小孩的问题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他就说就算他身体有问题,也不愿意和我一块过了,我真受伤。现在他以我打电话给领导害他工作受影响不好,就说5月4日要回湖南湘乡以感情不和为理由起诉离婚,我该怎么办?因为我们没有共同财产债务,但是结婚钱和治疗小孩钱,以及开饭店亏损钱、他拿学校大学毕业证钱这都是我父母资助的,因为父母自愿出钱,我也没证据。难道他起诉离婚,第二次就一定要判离婚吗?那我不是很吃亏吗?我没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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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30 15:17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追问:

唉,现在的婚姻法根本没有维护我们弱女子的权利呀,我只能被他牵着鼻子走了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50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4-30 15:50
不在于第几次,但一般第二次会离。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会判离,否则不会判离。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有: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等。
追问:

他单方面以感情不和起诉,可是我一直爱他,难道这样就是从他起诉那天(或从西藏旅游回来(2013年年后)算起分居不和时间为起点算日子吗?)如果我不同意离婚签字,我直接辞职去他公司附近租房,尽量找他住宿,生活在一起呢?

回答:

你可以跟他在一起,因为是夫妻

回复时间: 2014-04-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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