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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样写行政上诉状?

福建-厦门 05-01 12:31  悬赏 0  发布者:xmshn8…… 给我留言  回答:(4)
您好!这是一个行政诉讼,现在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怎样写上诉状?
我是原告,电话13666033407
被告是中华派出所
案情事实如下:
2月14日深夜约1:50分,三楼有约8名邻居拿着各种凶器冲到二楼原告家行凶,原告侥幸逃生,但原告家的防盗门及门外石板砖被其疯狂砸毁。
原告打110报警,警察到现场后没有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没收凶手凶器,竟然也不带走任何一名凶手,在这伙凶手邻居的目视及叫骂声中,仅带受害者原告一人到派出所,然后,值班警官竟然多次威胁要打死原告,根本对原告的案件不理不问,案发约15小时后,又有两名派出所警察还滥用职权做伪证说,通过调查,发现我家的防盗门是好的,根本就没有谁砸过,同时悍然威胁原告家人的生命安全!案发约3天后,居委会竟然做伪证说,通过调查,发现原告家的门好好的,没有被砸!案发约12天后,这个万恶的派出所又有另两名警察以假装协商的名义,通过黑恶途径找到原告的亲友,恐吓侮辱说原告神经有病,需要吃药治疗,政府可以出钱给原告治病。而前前后后,还有另外的警察威胁打死原告等等!
原告迫不得已,多次及时向其上级厦门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在我热爱的美丽厦门啊,竟还有如此罪恶的一帮执法者!不禁让人泪流满面!)实名投诉及举报,几个月过去了,却石沉大海!
原告迫不得已,只好向厦门市思明法院起诉中华派出所不作为!请求其立案,请求给原告处警单,请求及时结案,请求告知原告或协助原告起诉行凶邻居挽回损失,请求被告依法行政拘留行凶邻居等等
原告没有想到,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想到!但如果纵容被告中华派出所的罪恶,我们每个人就可能会碰到,这是对法治的天大讽刺啊!
令天下人大吃一惊的事情竟然在厦门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发生了!(在我热爱的美丽厦门啊,竟还有如此罪恶的一帮执法者!不禁让人泪流满面!)
下面就来看看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中华派出所是如何无法无天,玩弄法律于股掌间吧!

第一步:被告中华派出所竟然伪造了一个13950162087在2月14日1:38打110的假报警记录!在这个假报警中,那个案发时在现场行凶的凶手之一竟然变成了一个“受害的群众”,并且这个假“受害的群众”的报警内容是原告对其“噪音扰民”。
第二步:原告在1:54分打110报警,原告的报警内容是“三楼多名邻居冲到家行凶,正在疯狂砸防盗门等......
第三步:被告中华派出所把上面第一步由其伪造的“假噪音扰民报警”,结合原告的“真杀人报警”,悍然变成了“民警当即归并警情”成了一个假的噪音扰民案!!!!多么荒唐,多么无法无天啊!
第四步,派出所这样伪证操作后,原告就没有资格拿到处警单(即报警记录单,有点类似出生证明的意思),同时,一起多名邻居行凶的严重大案,变成了一个无关痛痒的噪音扰民案了,而且,还是一个执法犯法的派出所伪造的“噪音扰民”案!
(这就好比说,原告一家在1:54分生了一个孩子,无法无天的被告中华派出所却伪造说张三在1:38分生了一个孩子,然后,派出所说这个仅有的一个孩子当然应该给先出生的张三一家,原告吗?你是神经有病!)
第五步:被告中华派出所再以这个伪造的假报警为基础,又伪造了多份假证据!


第六,由于该派出所实在是有恃无恐,无法无天!多份假证据材料竟然也粗制滥造,漏洞百出,前后根本矛盾!例如:在其有的伪造的证据上,又说成是13950162087在2月14日1:30打110的假报警!
又如,派出所在有的假证据材料上说是警察“我接到110指令同一地点,不同报警人的报警指令,前往......报警现场处警。到场后,民警发现多人聚集......"。而在其另一份《行政诉讼答辩状》上又说是“2014年2月14日凌晨1时38分,我所民警接110指令,有群众报警称...噪音扰民。民警及时出警赶到现场后,...。1时54分民警又接到110指令,原告报警称..."

第七,被告伪造证据说1:38分有人报警,民警已在现场,这时原告又于1:54分打110报警。后来,在法庭上,被告无法解释,为什么民警已在现场,原告还要打110报警,而且,该警察还要在1:58用13906009688和原告通话。
事实是,被告中华派出所就是伪造证据,当时根本就没有所谓的1:38分的报警,警察也根本就没有来,只是在案发后,原告在1:54分打110报警,后来,处警的警察在途中给原告打电话确认详细地址并进一步了解警情!所以,中华派出所指鹿为马,无法自圆其说!
面对如此多的假证,思明区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与此有关的司法工作者,竟然不顾事实,肆无忌惮地制造冤案
其中,由思明区法院进行紧急保全的110报警录音,竟然被大动手脚,改得面目全非,原告多次肯求法院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如石沉大海
其中,由思明区法院收下的原告一系列的证据材料,其中的录音所配的文字材料竟然被法院人员无法无天地灭失掉
原告在开庭时,多次指出中华派出所的1:38报警(1:30报警)是假的,要求被告证明13950162087这个电话当时拨打110的证据 ,被告无法证明(见庭审录音录像)
原告在开庭时,多次要求被告解释为什么有的材料上说是先接到两次报警,再处警,而有的材料上又说,是先接到一个报警后,警察到了现场后,又接到了另外的一个报警,中华派出所无法解释(见庭审录音录像)
原告在开庭时,多次要求被告解释为什么其警察已经接到了一个报警电话,人已经在现场,这时和我说了话,这时我又打110报警,为什么该警察还会用13906009688和我两人面对面进行通话?被告中华派出所无法解释(见庭审录音录像)
由于被告中华派出所无法举证其伪造的13950162087在1:38分(1:30分)这个时间里打了110的证据,原告两次向思明区法院书面申请,由法院调取其话费详单,以作证据,但是,面对如此重要的证据,而被告中华派出所又无法举证,但是,这两份申请也如石沉大海。

针对行政诉讼,理应由被告单位中华派出所有较多的举证义务和责任,然而,原告在起诉状上的多个起诉事实,被告中华派出所根本就没有举证反驳,思明区法院竟然视而不见,竟然说原告没有举证反驳被告的伪造的证据
思明区法院,你有没有想清楚,这个13950162087在1:38分(1:30分)这个时间里打了110的证据,理应由有执法权的被告来举证啊!这么一个关键的事实,被告在原告的多次强烈指其伪造事实时,理应举证啊!
现在,思明区法院和被告中华派出所合伙无法无天,制造冤案,一审驳回原告的起诉状。

请问律师,我这个原告的上诉状该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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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01 13:49
写明请求就可以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72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1 16:18
针对不服一审判决的地方写
回复时间: 2014-05-02 20:24
写明请求就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05-04 14:40
写明请求还有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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