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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离婚公积金分割

 05-01 17:12  悬赏 0  发布者:GX9GX9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南昌市 回答:(5)
婚内签订有夫妻财产协议,其中一条约定“各自名下工资资金归各自所有”。而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半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以此住房公积金实际属于个人工资的一部分。但离婚时,女方仍提出要平均分割,请问该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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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5月01日 17时15分
这是不合理的
追问:

毕律师,您好:夫妻双方均为普通职工(在不同单位上班,男方单位效益较好公积金更高),协议是自愿协商签订的,请问在法庭上如何辩解才能让法院不支持女方的不合理要求?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从本质上说,住房公积金仍是一种福利,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作为储蓄,它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若夫妻双方约定了各自名下的工资归个人所有,就包含了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若无约定则根据最新婚姻法相关解释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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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01 17:15
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5-01 17:29
你好:可以离婚的
回复时间: 2014-05-01 17:39
你好,这是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5-01 18:23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所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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