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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被告无故殴打,致原告肱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

 05-03 13:54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日照 回答:(6)
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被告无故殴打,致原告肱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岚山人民医院法医处评为10级伤残。而被告则要求按照交通事故法评残。法院批准!请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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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山东-日照]
  • 任远律师
  • 电话:15863391001
  • 93758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5月04日 12时58分
你好,依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人身损害参照交通事故评残标准,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03 13:55
合法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73763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3 14:02
报警验伤,轻伤以上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5-03 14:03
二者应该使用同一个标准,根据你所说应该构成轻伤了,可以要求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了。
回复时间: 2014-05-03 15:24
你好,伤残级别主要解决人身伤害的问题,用职工标准或者用道交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建议做伤情鉴定,如果是构成轻伤以上,被告将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到时候,民事索赔就主动了。
回复时间: 2014-05-04 13:08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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