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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准旗人民法院对孙老虎放高利贷一案枉法裁判情况的反映 求助:我该怎么办

内蒙古-鄂尔多斯 05-04 18:47  悬赏 0  发布者:杨永昌 给我留言  回答:(2)
关于内蒙古准旗人民法院对孙老虎放高利贷一案枉法裁判情况的反映
   我是杨永昌,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1月23日,身份证号为15272319530123571X,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友谊小区高家梁247号。2013年5月28日,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孙老虎诉我给田贵成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做出(2013)准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且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偏袒,违反了法定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10年6月,孙老虎与田贵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田贵成向孙老虎借款300万元,按照月利率2.5分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戴永军为田贵成提供了担保。而在此之前田贵成向孙老虎借了很多钱。2011年7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因为田贵成无力偿还借款,戴永军拒绝为田贵成继续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孙老虎与田贵成协商续签借款协议,并要求我为其提供担保。在此期间田贵成找过我两次,孙老虎的伙伴副经理赵六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签个字,他们要走走程序,不用我还款,我都婉言拒绝。
   到2012年9月孙老虎配四个人来找我,让我去给田贵成的借款做担保签字。我才知道在2011年7月份,我与朋友在薛家湾福成肥牛火锅店喝酒。我喝醉酒后,田贵成等利用我在醉酒状态下,欺骗我在借款合同与借据上签字,因此借款合同及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孙老虎与田贵成的借款之间存在着很多疑点,但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总带有明细偏袒,没有查清楚事实,因此其做出的判决书属于枉法裁判:
   田贵成与孙老虎之间的借款数额为3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依据借据而认定孙老虎向田贵成提供了借款,但孙老虎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向田贵成提供了借款。因此孙老虎与田贵成对我实施了欺诈行为,提供担保违背了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孙老虎向田贵成出具了两张借据,一张是借款300万元,一张是82万元,两张借据的时间均为2011年7月18日。庭审中,孙老虎与田贵成提出82万元借据是利息,且第一张借据上存在我的签字和准借字样,因此孙老虎与田贵成对我实施了欺诈行为。
   为了胁迫我继续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孙老虎对我采取了恐吓行为,并五次危害我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因此我向准格尔旗公安局报了五次案,因此准格尔旗公安局的调查能够表明孙老虎对我提供担保实施了胁迫行为。为了查清事实,我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但法院拒绝予以调取。同时,我在2011年7月18日与朋友一起喝酒,并达到醉酒状态,不具备事实表达的行为能力,因此我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法院拒绝我申请的证人出庭,因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带有明显偏袒,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擅自认定我拟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并做出了一审判决,该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田贵成提供的孙老虎在收到其还款后出具的收条。经过核算,田贵成所持有的孙老虎出具的收条数额共计400万元。而在核算后,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主审的法官明确提示田贵成不要提供全部收条。同时,在孙老虎的旁听人诱导田贵成变更签订借款合同时间时,主审法官没有予以阻止。田贵成就未向人民法院听提供全部收条。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带有明显倾向和目的而枉法裁判。
   根据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向我发送的传票等,法院的审判程序是普通程序,有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庭审时,只有一名法官组织审理。对于我提起的证人出庭作证及调取证据申请,法院没有进行合议庭合议,因此法院做出的判决违背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现在情况是法院执行局不向原借款人田贵成要钱,而是指名道姓要我的房子,并冻结了我的房子,实际情况是我的房子原租给开医院的人,后来因此人欠孙老虎高利贷将医院一切手续及财产抵了债,现在我的房子实际占有者是孙老虎,所以我对此有怀疑,是否有什么猫腻。
   综上所述,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查清事实,而带有明显偏向,违背法定程序。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在田贵成出具对我有利证据时,主审法官阻止田贵成出具证据,且允许旁听人员擅自发言,其做出的判决属于枉法判决。同时,孙老虎进行非法融资,将自己家非法融资的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并从中盈利,其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此没有进行核查,其做出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注:证明材料未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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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04 18:56
你好,建议请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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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04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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