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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领养行为犯法吗

 03-02 16:43  悬赏 0  发布者:afrplm……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陕西 回答:(5)
一朋友患不育症,结婚多年无子。后来得知另一家因超生欲将刚生下的女婴送人,经过朋友介绍,便将此超生的女婴领养。双方都是自愿的,但是为了答谢女婴的生母(当时刚做完手术出院),给了4000元钱营养费调理身体,当时没有办理正规的领养手续。 
请问:这种领养行为领养一方犯法吗?女婴生母方犯法吗?女婴生母是否属于超生(领养方有准生证)?与领养方有没有关系?
补充:现在有人告女婴生母贩卖儿童罪,请问这个罪名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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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3月02日 19时37分
领养方给送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领养必须登记。这种行为个人认为不构成犯罪.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02 18:42
首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计划生育法》,属于一般性违法行为。
如果有人举报,属于治安案件查处。
目前我国刑法对此事未作明确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09-03-02 21:23
罪名不成立,但是收养关系也不合法,收养要依法登记才能成立。送养需要婴儿的父母双方同意,收养人也有条件限制。必须登记。
回复时间: 2009-03-03 12:30
罪名不成立,但是收养关系也不合法,收养要依法登记才能成立。送养需要婴儿的父母双方同意,收养人也有条件限制。必须登记。 
回复时间: 2009-03-03 18:05
补办个收养手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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