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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浙江-温州 11-02 22:44  悬赏 0  发布者:138577…… 给我留言  回答:(0)
“第一被告李兵有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事故左转弯时借道通行,未让本道内车辆优先通行以致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 应当让本道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是事故主要原因之一。⑵第二被告叶显芹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经事故路段时,未注意周围车辆动态,临危措施不及,以致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⑶被告李兵有、叶显芹双方当事人的违法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认定李兵有,叶显芹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张玉华,石碎岳无过错,均不承担责任。”补充说明第二被告驾驶的是老公的汽车,两车都有保险公司,现在已经产生了一下费用。⑴医疗费3544.78元,⑵交通费:134.40元,⑶护理费:1000+4000=5000元⑷营养费:3000元.⑸误工费:10200元,(6)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以上合计31879.18元;想问一下,现在起诉本案中诉讼请求怎么写啊,好急的啊,比如第三被告是他老公,对方车主第四被告。怎么写各自赔偿责任啊就是具体要求每一个被告赔偿多少怎么写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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