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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
11-02 23:13 悬赏 20 发布者:307174……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宝鸡 回答:(2)
我是陇县人,我们家原由一处宅基地(盖了房子且居住多年)。
在2005年的时候,邻居家移居他处,原由住宅出售。我买了下来(是通过村委会及邻居本人三方同意将之买下)。有个情况是这样的,我们那里的房子好象都是没有房契的。当然买入邻居出售的房子也是没有房契的,也没个什么证明只类的东西。
我家就我一子,我想知道的是若是日后有什么纠葛该怎么处理???期待的您的帮助,非常感谢!!!
在2005年的时候,邻居家移居他处,原由住宅出售。我买了下来(是通过村委会及邻居本人三方同意将之买下)。有个情况是这样的,我们那里的房子好象都是没有房契的。当然买入邻居出售的房子也是没有房契的,也没个什么证明只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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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陕西-西安]
- 康治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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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11月03日 07时56分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你家已超过以上标准的,建议你尽快将其多余的住宅转让,否则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你家已超过以上标准的,建议你尽快将其多余的住宅转让,否则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请问你说的回收是有偿还是无偿?回收也不分原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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