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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11-03 08:27  悬赏 0  发布者:chysu 给我留言  回答:(1)
深圳某小区,
开发商以“地下停车场由其建设,并且未纳入容积率和公摊面积”为由,占有小区停车场权益。小区业委会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打算就此进行追讨,并且此议题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授权。此时开发商给业委会发来文书宣称 依据“谁建设谁收益”所以其应享有相关权益。
请教,
1,此类的物业产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相关法律,适用哪一种(几年,何时算起)? 
2,如果适用,则超过规定期限,业主损失的是整个停车场权益,还是超过期限的停车场收益? 
3,此小区入伙已经超过3年,开发商的此份文书是否可以看作是诉讼时效中关于“已经知道/应该知道”的计算点?还是说另有算法?

多谢
问题补充:
律师回复: 物业产权争议,属于物权争议,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04 10:01
通常为普通时效,即两年。
超过速速时效的,丧失胜诉权。
你们购房合同中如没有约定,且开发商所述属实的话,要胜诉比较困难那。建议先到当地找个律师当面咨询一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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