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工程建筑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李波  朱建宇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以票空社保费问题

辽宁-葫芦岛 05-07 14:50  悬赏 0  发布者:wmylxx 给我留言  回答:(1)
辽宁有的市实行“以票空社保费”,即我们工程公司去工程所在地开建安发票,按总额的百分之二征收社保费,合理吗?如不合理找哪里投诉?
问题补充:
提交时间:   2013-05-13 16:27 办件编号:   ZX2013050567 
 
办件标题:   外埠建筑业到辽宁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 
办件内容:  您好,我们单位想到辽宁开展业务,但是职工社保参保地区分别在海盐、蚌埠、宜昌等地区,现在我单位要对业主开建筑业发票,但是税务局要求我们按票面金额缴纳2%的社保,请问可否提供我单位职工已经缴纳社保金的证明而不再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呢? 
附    件:   无附件 
 
 
 
 
 
处理状态:   办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出的外埠建筑业到辽宁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经市地税局研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税务局按票面金额征收2%的社保费依据
地税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具体意见》(葫社险组发【2012】1号)第二条“对市域内的建筑企业实行以票控费,年终汇算清缴;对外埠的建筑企业,临时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实行以票控费,年终不进行汇算清缴。”及第三条“以票控费按工程造价的2%征收养老保险统筹,其他险种企业自行申报缴纳。”规定进行征收。
二、是否重复缴纳问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22号)第二条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费纳费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须按实际用工情况,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各级地税机关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属地征收。
对在异地施工的用人单位,如已在参保地全员参保且无临时雇工的,可凭缴费凭证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后不再征收该工程项目的社会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有临时雇工情形且施工用人单位不能如实提供工资情况的,地税机关对施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定率征收,对在参保地已缴纳部分费款,凭用人单位提供的缴费凭证在计算出的各险种费款中予以扣除后,进行征收。
贵单位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缴费。
 

 

 

 
答 复 人: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3-05-29 16:08 
附    件:   无附件  
 
 
 
  
 
 
 
 
开始 
2013-05-13 16:27  
处理 
2013-05-29 16:08  
结束 
2013-05-29 16:08  
   
 

 主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ICP备09012069号
技术支持:辽宁易桥财税科技有限公司 内容维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07 20:33
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法律依据。
追问:








提交时间: 2013-05-13 16:27 办件编号: ZX2013050567

办件标题: 外埠建筑业到辽宁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
办件内容: 您好,我们单位想到辽宁开展业务,但是职工社保参保地区分别在海盐、蚌埠、宜昌等地区,现在我单位要对业主开建筑业发票,但是税务局要求我们按票面金额缴纳2%的社保,请问可否提供我单位职工已经缴纳社保金的证明而不再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呢?
附 件: 无附件





处理状态: 办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出的外埠建筑业到辽宁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经市地税局研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税务局按票面金额征收2%的社保费依据
地税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具体意见》(葫社险组发【2012】1号)第二条“对市域内的建筑企业实行以票控费,年终汇算清缴;对外埠的建筑企业,临时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实行以票控费,年终不进行汇算清缴。”及第三条“以票控费按工程造价的2%征收养老保险统筹,其他险种企业自行申报缴纳。”规定进行征收。
二、是否重复缴纳问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22号)第二条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费纳费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须按实际用工情况,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各级地税机关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属地征收。
对在异地施工的用人单位,如已在参保地全员参保且无临时雇工的,可凭缴费凭证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后不再征收该工程项目的社会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有临时雇工情形且施工用人单位不能如实提供工资情况的,地税机关对施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定率征收,对在参保地已缴纳部分费款,凭用人单位提供的缴费凭证在计算出的各险种费款中予以扣除后,进行征收。
贵单位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缴费。

这是税务部门的回答





答 复 人: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3-05-29 16:08
附 件: 无附件








开始
2013-05-13 16:27
处理
2013-05-29 16:08
结束
2013-05-29 16:08



主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ICP备09012069号
技术支持:辽宁易桥财税科技有限公司 内容维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无锡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北京西城区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上海黄浦区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江苏 无锡
人气:51031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08
广西 柳州
人气:704173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62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44530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3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