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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

山东-青岛 05-08 17:20  悬赏 0  发布者:国情学法 给我留言  回答:(9)
业主甲携带记者到小区物业办公室找事,业主乙看到后过去谩骂甲,并打甲左脸一下后揪住衣领理论,丙经过看到后去打甲的左脸(丙间歇性精神病);结果甲耳膜穿孔轻伤二级,现在乙被刑事拘留,请问乙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是属于同时犯罪还是共同犯罪?
问题补充:
甲是右耳耳膜穿孔,记者录下全过程,期间丙在打甲期间,乙多次作出不让丙打甲的动作。(甲住院期间,乙主动缴纳医药费、且多次协商尽快处理)
因受害人不断找媒体报道,本身是件一般案件且乙不具备犯罪,但是却被刑拘且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分管局长说是媒体影响了,国家不是规定禁止媒体舆论导向吗?这种情况群众路线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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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08 19:04
你好,关键是看,乙对甲的侵害行为是否构成甲轻伤;该案不属于共同犯罪。
回复时间: 2014-05-08 17:21
那到底是谁打伤的甲!
追问:

右耳朵耳膜穿孔,乙只打左脸,应为丙造成,但丙精神病史

回答:

那如果不是乙造成的,乙不需要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5-08 17:23
不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乙跟丙有意思联络,如果对于丙打甲并不是由乙指使,乙并不构成犯罪
追问:

关键记者现在在电视台报道了,乙被关在看守所十余天

回答:

如果确定不是由乙造成的伤害,乙不构成犯罪,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回复时间: 2014-05-08 17:23
涉嫌故意伤害,轻伤及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5-08 17:25
您好,需要确定甲的伤是否谁造成的,如果不是甲造成,则甲不构成故意伤害;至于丙,需要鉴定其打甲的时候是否正在发病,如果当时精神状态正常,则构成故意伤害。是否共同犯罪也要当时情况具体分析,目前无法下结论。供您参考。
回复时间: 2014-05-08 21:05
1、是共同伤害;2、如果构成轻伤,涉嫌共同犯罪;3、可能构成10级伤残。
追问:

不是共同伤害,应是同时伤害,且乙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未有预谋

回答:

1、同时伤害更是共同伤害了;2、丙间歇性精神病是否构成刑事责任能力,要经过精神病鉴定认定的;构成就不负刑事责任;乙是 要承担责任的;3、伤害犯罪不一定必须预谋,临时起意也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14-05-08 21:50
视案情而定,请致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5-08 23:37
1、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2、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
3、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
回复时间: 2014-05-09 10:39
要是丙的行为造成的甲的伤害,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甲不需要对这处伤害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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