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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关能否翻与此案无关的旧账来给此人定罪。

陕西-西安 11-03 23:10  悬赏 5  发布者:晨晨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朋友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负玩忽职守罪,无经济问题,检查机关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查起,以达到给此人定受贿罪的目的,他们的这种做法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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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03 23:15
只要未超过刑事追诉时效,都可以追查!
回复时间: 2010-11-04 07:06
对于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罪前,罪中,罪后的各种情况,这是法定的侦查权,只要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的,都可以查。当然,这也是发现嫌疑人其他犯罪的重要途径,至于你朋友有没有犯受贿罪,查过不就知道了,最后是不是能定受贿罪,那要看证据,以及是否超过了追溯时效等。总之一句话,身正不怕影子斜。不是检察机关想定什么罪,就可以定什么罪的。注:对于渎职罪,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
回复时间: 2010-11-04 14:12
让他查,必要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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