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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纠纷

河南-驻马店 11-05 11:16  悬赏 5  发布者:Zvp5799 回答:(2)
律师你好!我母亲出生于1960年7月,在2009年10月给超市做馒头时搅面机搅伤了手,工伤鉴定为6级伤残,在赔偿方面按劳动法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只给配成10%请问这项合理吗?(超市一直都没有给交过养老保险金)请问我们还可不可以要求其他的民事赔偿,从其他方面有没有可以诉讼的理由我们将如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与超市是属于雇工关系吗还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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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05 11:21
属于劳动关系,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回复时间: 2010-11-05 17:49
您好,既然已鉴定为工伤6级伤残,就表明是属于劳动关系,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1.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6个月)。
2.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所以您看超市给您的赔偿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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