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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后,配偶供养金领取条件,在2004年后已取消在其退休时年龄相关规定,为何社保机构仍拿这条

江苏-徐州 05-14 21:41  悬赏 0  发布者:zjmcw 给我留言  回答:(1)
男07年退休,因从事井下作业,退休时55岁,其妻07年时52岁。2014年男62岁亡,其妻59岁。妻无生活来源,符合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二款第二条配偶女年满55岁。同时在苏劳社险[2004]13号文中,最后第二句话表述,退休人员在退休人员死亡时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岁)。也表明了,在04年后退休人员仅审核死亡时配偶年龄,不再对退休时配偶年龄进行审核。
    日前在办理我母亲供养时,办理人员以我父亲55岁退休时,我母亲未满55岁,拒绝办理,是否合法?
    另外办理人员,以2号文,第三款供养关系的确认及审核,来设限。其款要求,死者与供养亲属的关系,需在退休前确认(我父母七十年代结婚,有结婚证为证)。但办理人员非得把供养关系确认时间,当作供养条件来瞎扯事,说我父亲55岁时,我母亲未满55岁,不给办理。
    在2号文第二款,已明确说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满足供养条件。我母亲在我父亲去世时59岁,已满足第二条规定,即可认定满足条件,可办理人员非不承认这个之一。
    我已经没有办法,找了好多部门,就是一句不符合,可没一人能说出是哪一条不符合规定。并且社保机构已明确指出,关于供养,只有这两个文件。社保机构不依规章给我办理,我该怎么办?
    虽然钱不多,可这供养金在我父亲在病重时,是最为牵挂的事情,同时也是我母亲以后生活的心理支柱。对我们这些老百姓,可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市里就是说不给办,我问该去哪里去反应,说只能到南京去问了。如果我去了南京,人家直接说文件已很清楚,按规章办理,也合情合理。可市里就是不按规章办理,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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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17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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