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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否认定为工伤?

 03-04 15:36  悬赏 10  发布者:生命是一惊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重庆 回答:(7)
某职工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摩托车与护栏相撞,无其他肇事者)。交警队认定该职工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无证驾驶,且临危措施不当。后该职工所在的单位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但劳动局认定不属于工伤,理由是无证驾驶违反了治安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应认定为工伤。 
我想请教大家的问题有二: 
1、在单位与职工(或其亲属)双方均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劳动局能否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结论?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只要单位与职工均认为是工伤,劳动局就必须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呢? 
2、无证驾驶致伤到底属不属于工伤?(职工在重庆,据查重庆大多劳动局和法院不认为此种情形属于工伤,这种情况对职工一方很不利。而国家又没有一个明确的针对此问题的解释) 

请大家不吝赐教,谢谢!
问题补充:
谢谢大家!
我再补充一点,就是:目前正在审议中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犯罪的;(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三)醉酒的;(四)自残或者自杀的。”从这条来看,立法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改为了“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我的理解,以后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致伤,只要未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合到本案来说(现案件正在行政诉讼一审中,已开庭,但未判决,法院拟维持劳动局不认工伤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中院有一个内部规定明确此种情形不属工伤),若依新的《社会保险法》认定,就应当属于工伤(因为人当场死亡,没有也不可能再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我的问题是:
1、若《社会保险法》(假定上述条款未被改变)出台,而本案仍未审结,那么可否适用新法的规定来认定呢?
2、从目前的态势来看,有可能《社会保险法》还未出台及施行,本案就已经二审审理终结了。若二审维持,我能有什么办法去改变呢?申请再审的话可能也不会适用新法。
晕啊!烦请大家帮我再出下主意啊,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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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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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3月04日 15时46分
工伤是无责赔偿,只要是符合工伤申报条件,那不管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发生负何种责任,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另因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职工自己骑的摩托车也应认定为机动车。个人认为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走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大家的热心回答,谢谢你们!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04 15:39
 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工伤
回复时间: 2009-03-04 15:40
不是,认定工伤由劳动局认定,劳动局认定正确2无证驾驶违反治安管理,所以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要是他有证就会认定的
回复时间: 2009-03-04 15:41
是否认定,职权在劳动局;是否属于,因为违反无证不得驾车的强制性规定,不会认定为工伤。
回复时间: 2009-03-04 16:01
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提出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09-03-04 22:27
本人倾向性认为,应当属于工伤。
回复时间: 2009-03-05 23:50
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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