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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

浙江-杭州 05-16 22:21  悬赏 0  发布者:wjl682…… 给我留言  回答:(3)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建良因与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汤碧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8)拱民二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审字第37号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1、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8)拱民二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2、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3、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审字第37号民事裁定;4、撤销本案涉案的房产抵押;5、判决银行承担上诉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55458元。

    事实与理由:2006年5月13日,汤碧英(王建良的前妻)瞒着丈夫王建良,与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把座落于杭州市西兴镇铁岭花园5幢一单元101室(王建良的婚前房产)抵押给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后经司法鉴定,借款合同文本上的签名与捺印均与王建良无关。此外,汤碧英还伪造了房屋权属证书放在家中欺骗王建良。银行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时候,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是从实质上对贷款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只在形式上进行了审查,所以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银行存在过错,王建良并未参与借款,也未在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中签字,应认定涉案房产抵押无效。银行应该全额承担上诉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5458元。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建良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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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17 11:21
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草
回复时间: 2014-05-17 07:54
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草。
回复时间: 2014-05-17 09:46
本来第一次起诉就没有委托律师处理,错过了最佳时间,之后一直自己在瞎弄,都是徒劳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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