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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求解释

山东 05-21 18:03  悬赏 25  发布者:sdlzq0…… 给我留言  回答:(1)
求解释:
高考后上的是大学委培生,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培养费,签了合同,合同规定4.8万培养费,为企业工作8年。如果违约,赔偿4.8万培养费+2.6万违约金


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

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

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注:如果委培费是4.8万,合同规定为企业服务8年,是不是服务4年后,就只需付一半的委培费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

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注:在已经规定了4.8万的违约金(培养费)后,再额外规定2.6万违约金是否合法。
问题补充:
能不能回答一个明确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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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21 20:25
可以诉讼解决的
追问:

能不能回答一个明确的数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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