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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属于"寻衅滋事吗?

山东-菏泽 05-22 15:08  悬赏 0  发布者:117825…… 给我留言  回答:(5)
中午两点多点喝完酒后,又和另一朋友三点多去办事,我们办完事接近五点半,和我喝酒的朋友从三点多到五点半分别给我打电话,因交通事故说派出所把小孩弄走了打得可怜死了。我办完事不到五点半赶到派出所,车停到派出所南边路边,我从车上下来走到派出所离大门口七八米远的地方,然后又回到车上做好,不到两分钟,途中大声说了几句公道话:一个朋友拦住我不让说,让我走、我就走了。当时派出所门口站了几名干警闲玩,其中一名年龄大的干警说 :别让他走、把他弄过来,结果我跟这两名干警下了车进了派出所讯问室,从五点半到十一点,给我订了一个“寻衅滋事”并且执行了。合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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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22 16:02
还得看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 2014-05-22 15:28
一般由交警出具的责认认定书划分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5-22 16:03
你好你好,对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回复时间: 2014-05-22 17:58
对治安处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4-05-25 12:31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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