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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可以拆旧翻新吗?

广西-玉林 05-24 11:12  悬赏 0  发布者:黄梁美梦04……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祖父于1950在圩镇上购买有一房屋约150平方米,当时生育有五子五女,并在1953年取得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屋契,当时屋契上是写祖父、母和十个子女的名字,1958年祖父在圩镇另一地方盖好三井半泥砖房分给大伯居住;1969年祖父又在圩附近盖好四井泥砖房分给二子和三子(我父亲)居住,原解放初期在圩镇上购买的房屋留下约28平米作铺面外,其余128.65平方分给四子和五子居住,并在1980年亲手写有立约书一份。1991年初,政府土地部门把所有旧屋重新进行丈量确权发证。当时祖父、祖母还建在,房屋丈量确权由祖父决定,其中旧铺的铺面包括铺面之天面是五兄弟共有,土地使用证是写祖父名字,铺后尾包括天面,面积宽5米,深25.73米,土地使用证是祖父、母在世时明确叫写五子的名字的(当时四子自己已在外建房并声明不再要父亲分给他的房屋)。五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铺面的办证费用也是祖父一手交的。得证后,祖父把五子的土地使用证交给五媳妇保管(有五女作证),把铺面写其名字的土地使用证交给三子保管。1992年冬五子去世。为了不能让五子的媳妇带走房屋,祖父在1993年又重新写下一份立约书,主要是28平米的铺面归五个儿子共有,128.65平米的房屋归五子的继承人所有,但只有居住保管权,不能出卖,如果出卖要按五大份额分配,当时四子承诺如果出卖他的份额也让给五弟的继承人。现由于该房屋已属危房,五子的继承人在今年三月份进行了拆旧翻新,三子、四子及五个姑姑均同意其按祖父的立约书指定的界址拆旧翻新,但大伯的孙子(大伯夫妇及其独子均已去世)和二伯多次到现场阻止,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五子的继承人不得拆旧翻新,要保持现状或补偿属于他们的五份之二房屋的钱。现法院联合了司法、当地政府、村委、派出所、国土所进行了调解,调解意见是土地属集体土地,房屋已属危房,同意五子的继承人拆旧翻新重新搬入居住,我等也无意见,但大伯的孙子和二伯均不服调解,继续上告,并以1953年的屋契上是写祖父母和十个子女姓名,而1991年父亲不经他们同意就把房屋一分为二,只把铺面作为共有,而把里面的房屋分给了五子为由,上诉要求判决该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效。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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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24 11:22
需要有翻建手续
回复时间: 2014-05-24 11:23
这是可以申请的
回复时间: 2014-05-24 11:47
。需要帮助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4-05-24 11:50
翻建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批,建议带上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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