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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过失问题

山东-青岛 05-24 11:25  悬赏 10  发布者:官东平 给我留言  回答:(8)
律师好,请问一个搞出租的三轮车的在2011年就发名片,写的是证件齐全,接送货物,但是在2012年6月30到期未申,这个我确实不知道,在2012年8月25日我打电话给他接货时送货时候自己的车轮断裂造成死亡,电话里我也是第一次使用他的三轮车也问了好几次手续问题,也没让他拉货因为他在给别人送货,让他帮我找个熟悉的右手续齐全的人接一下货物,法院判我没有在营运资质和过期的未检验车辆运输审查不严,有选任上有过失,我问我对象他送名片时候拿了很多证件给看看了,我们也怕把货拉跑了所以都要证件看看,法院判我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这样合理吗,请这方面的的专家帮我打赢这个案件我的电话是18661858650,873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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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24 11:38
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5-24 12:06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这样判决是不合理的;可以提起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5-24 15:27
可以上诉的
回复时间: 2014-05-24 13:40
很合法,你什么证件都看了,就是没有看《营运资格证》是否有,是否过期。承担10%的责任已经很少了。
回复时间: 2014-05-24 16:48
上诉期内可以选择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5-24 19:25
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维护你的权益,让你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4-05-25 21:26
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5-25 21:50
详情可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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