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徐荣康  毕丽荣  朱建宇  罗雨晴  
该问题已关闭

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有权解释法律(或对法律进行解释适用)?

山东-济南 11-08 19:14  悬赏 20  发布者:木洛轩 给我留言  回答:(1)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在审理一起以种子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判决书中写下了这样一段理由:“《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

  问:李慧丽在判决书中的写法有无问题?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有权解释法律(或对法律进行解释适用)?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08 19:26
答:李慧丽错在“自然无效”这句话上;地方性法规或者条例,不是法官可以宣告无效的,需要由制定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决定其效力。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河北保定
上海黄浦区
福建厦门
北京西城区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511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43
广东 深圳
人气:207871
山东 东营
人气:25167
河北 保定
人气:287263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3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