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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的房屋是否可以回收回来

山东-济南 11-08 21:50  悬赏 10  发布者:去留无意 给我留言  回答:(2)
10年前,我的老家农村中百姓之间房屋买卖一般沿循如下程序:双方(或通过中间人)谈妥房屋价位后,邀一或两人作为第三方见证,在交付费用的同时,售房签写收据一式两份,三方签字确认,售房方将房屋文书(地契)交予购房方。
10年后的今天,老家出现“旧村改造,建设新农村”热潮,大体方式是:原居住房屋一律拆迁,改建商品楼,对原有房产进行新建楼房返还,(附有详细折算办法,多余单元房由开发商对外出售),但限于本村村民。由此,出现一种现象:原售过房的村民,均想重新购回卖出的房屋,原购房方分为本村村民购房、本村村民的女儿婚后购房,外村人员购房。
请问:上述情况,如在原购房方不同意二次转让回原售房方的情况下,原售房方可否通过起诉收回所售房屋?与原售房方是否是本村村民是否有关系、有区别?有无相关方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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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08 22:27
购房协议无效,可以要求收回房屋,但必须给予对方一定实际损失的赔偿.
回复时间: 2010-11-08 22:44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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