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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告对方什么罪名让派出所立为刑事案件?

安徽-滁州 05-25 00:00  悬赏 5  发布者:sxw136……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我是安徽滁州人, 2014年5月19日晚,在滁州市一家饭店内,我妻子,我妻子朋友(化名:春春),与另外2个朋友(为夫妻,饭店老板、老板娘)一起吃饭,我带着我的孩子(约5岁)从亲戚家吃完饭后赶到这家饭店接妻子回家。大家留我再吃点,于是我又坐下与以上四人又一起吃饭,饭间,春春与其老公在电话里发生争吵。我们也没当回事,约20分钟后,春春老公进入饭店,二话没说,就对着春春扇嘴巴。我妻子看不下去,就上去拉架(在此之前我从没见过春春老公、不认识,我妻子见过他二次面)。春春老公当时情绪比较激动。我担心我的妻子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就对春春老公说:不要在这儿打老婆,要打回家打去, 他老公听到我说的话后,立刻暴躁起来,摔了个啤酒瓶在手上要打我,我为了自卫也摔了个啤酒瓶在手上。但均被春春、我妻子、饭店老板、老板娘拉开,我们双方没有任何的身体接触,可谁知,春春老公被拉开后,打了电话叫人带东西过来。没几分钟,过来一辆桑塔纳.车内下来一男子(非驾驶员,驾驶员另有其人)手持两把砍刀递给了春春老公一把。在他们的劝说下,我妻子开车,我将孩子抱入后排坐,我坐进车里要关车门的一刹那,我看到一个明晃晃的东西砍来,我下意识的用左手臂一档,砍刀砍到了我的左手臂肘关节往下一点的地方(春春老公砍的),当我要从车里出来的时候,又是一刀砍到了我的头部(他老公喊来的人砍的)。头部因此被砍掉了一块4*5左右的头皮。 因为我的孩子在车内,我赶紧上车,关了车门,将孩子拥在我怀里以防她受伤。对方两人不依不饶,用砍刀将主驾驶室左侧玻璃砍碎。又将汽车后窗玻璃砍碎。还扬言要砍死我。然后两人手持砍刀迅速上了一辆桑塔纳轿车逃离现场。(车上有驾驶员开车),我随即打了110.被120送往医院急救,派出所到后,将春春、饭店老板、老板娘等三人带到派出所做口供。派出所于第2日到医院录我口供,法医于第三日到医院鉴定伤情。手臂上的伤长度为6.8厘米。骨头翘起来一点,头部伤长度为6.5厘米(因头部头皮缺损,医生为防止将来缺损的部分不长毛发,将头部伤口头皮绞在一起。)后来我问了为我缝针的医生。头部缺损的头皮部分约为5*4平方厘米。我问了法医,法医说现在的鉴定结果还没出来。需要结合出院小结再做出结论。目前涉案人员均在逃。

现在:我能够想到的对方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轻伤2级),故意杀人罪(未遂),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产罪(虽然车子维修花了不到2000元。(但根据刑法,满足了纠集三人以上打砸情节,两人手持砍刀动手,有另外驾驶员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还有目击者看到,车内还坐着一个女的), 另外此种情况应该也满足了情节严重这一条吧?因为我已经躲在车内了,车内还有不足5岁的小孩。对方两人还是持砍刀当街打砸车辆。

以上是相关案发经过及事实,恳请法律专家帮我看下,我应该可以告他们什么罪名?让派出所立为刑事案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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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25 09:27
这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的
追问:

毕律师:您好!如果伤情鉴定不符合轻伤2级的话。我认为对方的性质倒是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查了下,
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虽然金额没达到5000元,但对方2人手持砍刀,打砸车辆(当时我已经被砍,躲在车内,搂着孩子,怕孩子受伤,在车内还有5岁的孩子)我认为符合了第四条,情节严重。同时:对方2人在打砸后,随即上了一辆车(车上有一男性驾驶员,另外还有一个女的),逃离了案发现场,我也认为符合第三条((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请您帮我参考下,是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谢谢!

回复时间: 2014-05-25 04:48
可以故意伤害罪名立案
追问:

胡律师:您好!如果伤情鉴定不符合轻伤2级的话。我认为对方的性质倒是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查了下,
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虽然金额没达到5000元,但对方2人手持砍刀,打砸车辆(当时我已经被砍,躲在车内,搂着孩子,怕孩子受伤,在车内还有5岁的孩子)我认为符合了第四条,情节严重。同时:对方2人在打砸后,随即上了一辆车(车上有一男性驾驶员,另外还有一个女的),逃离了案发现场,我也认为符合第三条((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请您帮我参考下,是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谢谢!

回复时间: 2014-05-25 07:19
涉嫌故意伤害
追问:

石律师:您好!如果伤情鉴定不符合轻伤2级的话。我认为对方的性质倒是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查了下,
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虽然金额没达到5000元,但对方2人手持砍刀,打砸车辆(当时我已经被砍,躲在车内,搂着孩子,怕孩子受伤,在车内还有5岁的孩子)我认为符合了第四条,情节严重。同时:对方2人在打砸后,随即上了一辆车(车上有一男性驾驶员,另外还有一个女的),逃离了案发现场,我也认为符合第三条((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请您帮我参考下,是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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