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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受害人?

河南-南阳 11-10 13:21  悬赏 10  发布者:良知何在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表妹今年39岁,因患有妊娠高血压于今年8月22日入住我县卫校,即日被医院实施了剖宫术,并用药输液,一切均好.第二日也无异常,第三日医院就没有量体温量血压和用降压药物,第四日下午2点左右,我表妹因排便用力起来时,突发恶心呕吐并意识不清,后量血压210,经用药后,降到170,CT检查,脑部出血,被此医院于当晚八点送到市级医院,后又送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我表妹头部长有血瘤,但医生说不排除因生育小孩血压高引起的.表妹经手术后,成了植物人,现生命垂危.我想请问的是:我县卫校对我表妹是否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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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10 16:00
医院有一定的责任,未检测及控制血压。虽然目前的损害后果是由疾病本身造成的。
回复时间: 2010-11-15 12:06
你好!
应当封存病历以防医院修改,同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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