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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有关政法部门督促永嘉县人民法院给予受理的报告

浙江-温州 05-31 10:39  悬赏 0  发布者:158694…… 给我留言  回答:(0)
请求有关政法部门督促永嘉县人民法院给予受理的报告
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男,58岁,汉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下美村
厅西街10号,身份证号码330324195712034636,系三级残疾人(残疾证33032419571203463643),且是特困(温州市残特困证号805851),低保户。联系电话0577-67151791手机15869488909。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妻李培丽,女,1977年0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701184320,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港头村塘头路20号。联系电话18085381666.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姐滕彩莲,女,1996年0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6604284640,汉族,经商,。联系电话13957720980.
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河三村。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培丽女);滕成强女滕xx,女,约17岁,汉族.与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为邻居。
    反诉请求
    1.要求永嘉县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秉公处理。追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妻李培丽,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姐滕彩莲。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破坏选举罪,寻衅滋事罪。滕欢欢故意伤害罪。恳请法院依法惩处。
    2、驳回永嘉县检察院起诉书中的起诉,恳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反诉人是正当防卫,没有打人系无罪,解除反诉人(本诉被告)的监视。还反诉人公正、清白。
3、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捏造事实。是恶人先告状。
    3.小屋问题;小屋由镇政府調解;滕恩平在生归滕恩平使用死后归滕成强所有,没有争议。但建造款滕成强要给滕恩平付清。否则永远归滕恩平所有。请求永嘉县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4、反诉人(本诉被告)要求;被反诉人要承担反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
赔偿所有损失费用
 5、恳请法院对反诉人伤情重新鉴定。是否符合轻伤。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13日反诉人参加选举村长回来,反诉人在家中做午饭时,滕彩莲,李培丽和女儿滕欢欢无理的寻衅滋事,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捏造事实、说;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强行占用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的小屋,被反诉人三人欺负残疾人残疾,强拿硬要小屋锁匙(本小屋是反诉人在生归反诉人使用的)。大骂反诉人(本诉被告)绝代儿,把反诉人打死好样打死一头狗。李倍丽砸掉饭碗,想抢反诉人桌上菜刀。那时,反诉人眼快手紧抢先把菜刀藏起来,李培丽随时翻桌并向反诉人扑来,反诉人拿住李的手,滕彩莲随时向反诉人扑来。反诉人推开李培丽和滕彩莲相碰撞,(这是正当防卫没有打人)。李培丽去拿半铁桶水捽滕恩平头,滕彩莲拿长凳被反诉人夺来、同时被滕欢欢捏住。滕彩莲去拿铁铲。反诉人怕滕彩莲拿铁铲要伤反诉人,反诉人放弃长凳抱住滕彩莲,(是正当防卫没有打人)。李培丽夺去滕欢欢手上的长凳打反诉人头,错打了滕彩莲的手(长凳派出所现场拿去了)。李女滕欢欢拿起滕彩莲拿的铁铲打破反诉人的头颈,伤口长十二公分长,出血较多,伤口结疤印明显。有损面容。这种行为特别严重恶劣。反诉人颈部伤势较重感觉有头痛,屁臀跌伤有痛,已经吃了不少药,没有好转。请永嘉县人民法院给予重新鉴定,是否符合轻伤。李培丽、滕彩莲蛮不讲理如此如意寻衅滋事殴打反诉人(本诉被告)耍尽威风、手段恶劣残忍,故意引诱村镇干部派出所离开村长选举现场,来到殴打现场,严重破坏选举村长秩序,造成选举村长现场混乱,造成村长选举失败,这是李培丽之目的,霞美村的村长选举不成功李培丽是罪魁祸首。无事生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反诉人(本诉被告),损害反诉人(本诉被告)监视在家损害人身自由,因此引起刑事反诉。
反诉人(本诉被告)认为,李培丽、滕彩莲、无事生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反诉人(本诉被告),监视在家损害反诉人(本诉被告)人身自由。触犯《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符合《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李培丽、滕彩莲无理的寻事,大骂反诉人(本诉被告)绝代儿,把反诉人打死好样打死一头狗。如此欺负侮辱诽谤殴打反诉人、是伤害欺负反诉人单身残疾人的人格。是错误的。触犯《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培丽、滕彩莲、滕欢欢三人寻衅滋事。触犯《刑法第293条》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辱骂他人.....强拿硬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打伤反诉人(本诉被告)是欺负残疾人残疾,触犯《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182条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45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李培丽、滕彩莲滕欢欢无理的寻事,故意伤害反诉人(本诉被告)触犯《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破坏选举村长秩序、造成霞美村的村长选举不成功触犯。《刑法第256条》。诬告陷害反诉人(本诉被告),损害反诉人(本诉被告)人身自由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符合《残疾人保护法第51条》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反诉人要求李培丽和滕彩莲赔偿反诉人(本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所有经济费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是正当防卫系无罪。又没有打人,《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反诉人(本诉被告)不承担李培丽和滕彩莲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反诉人(本诉被告)是正当防卫系无罪。又没有打人,《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反诉人(本诉被告)系无罪,要求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收回诉讼书中诉讼、解除反诉人的监视是正确的合法的。追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妻李培丽,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姐滕彩莲。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破坏选举罪,寻衅滋事罪。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培丽女);滕成强女滕欢欢故意伤害罪,是应该要接受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滕欢欢拿起铁铲打破反诉人的头颈,伤口长十二公分长,出血较多,伤口结疤印明显。有损面容。这种行为特别严重恶劣。反诉人颈部伤势较重感觉有头痛,屁臀跌伤有痛,已经吃了不少药没有好转。《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反诉人要求李培丽和滕彩莲、滕欢欢赔偿反诉人(本诉被告)所有费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据有镇政府調解书三份,滕恩平、滕成强各一份,镇調解一份。证明小屋滕恩平在生归滕恩平使用。没有争议。
    2、证人殴打现场有有下美村滕荣平、吕美英各写证言书一份、这两位均是反诉人请求而写的、滕碎美只是说证言不写书、周朋花说证言而反诉人没有要求写书,等人的证言。以上滕恩平、滕成强,镇調解书三份。证人。殴打现场有下美村村民滕荣平、滕碎美。吕美英、周朋花等人的证言。均能证明反诉人(本诉被告)所叙案情属实。
    3、根据上述的事实和证据、理由和法律根据请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妻李培丽,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姐滕彩莲。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破坏选举罪,寻衅滋事罪。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培丽女);滕成强女滕欢欢故意伤害罪。解除监视反诉人,还反诉人公正清白。
    此致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
                                           2014年5月29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  份
证言书2份
镇政府調解书三份
问题补充:
关于查明滕恩平无罪的报告
     报告人;滕恩平,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5712034636,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下美村厅西街10号,联系电话15869488909。 
    报告事项:
    1、报告人;滕恩平正当防卫又没有打人系无罪,恳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
2、报告人;滕恩平不承担李培丽和滕彩莲的人身损害赔偿。
3、被报告人;李培丽要承担报告人滕恩平的人身损害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报告人滕恩平和李培丽系隔壁邻居。双方屋前建有一小屋,该屋三分之一地基归报告人滕恩平使用,三分之二地基归李培丽户使用。经镇政府村委会调解,由李培丽户建造小屋,由报告人滕恩平居住至终老后归李培丽户所有,后滕恩平建造了该小屋。
    2013年12月13日,报告人滕恩平在家中做午饭时,李培丽前来索要小屋钥匙。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李培丽辱骂报告人断子绝孙。后李倍丽砸掉饭碗翻桌,并向报告人扑来,报告人拿住李培丽的手,滕彩莲也向报告人扑来。李培丽还拿半铁桶水打滕恩平头,滕彩莲拿长凳准备打报告人时被报告人夺下,后又被滕欢欢捏住。滕彩莲去拿铁铲,报告人抱住滕彩莲。李培丽夺去滕欢欢手上的长凳打报告人头,错打了滕彩莲的手(长凳派出所现场拿去了)。滕彩莲的手并不是报告人打伤,李培丽蛮不讲理如此如意殴打报告人耍尽威风手段恶劣残忍,故意引诱村镇干部派出所离开村长选举现场,来到殴打现场,严重破坏选举村长秩序,造成选举村长现场混乱,造成村长选举失败,这是李培丽之目的,霞美村的村长选举不成功李培丽是罪魁祸首。问题重大,使村民心理产生不安全感,因此本案不能在村里公平、公正調解。恳请法院查明事实,还报告人的清白。
    李培丽和滕彩莲是引发本案的始作勇者,是李培丽和滕彩莲滕欢欢三人过错。报告人滕恩平是正当防卫又没有打人,滕恩平认为李培丽和滕彩莲两人的受伤,报告人滕恩平无负责。(当时李培丽和滕彩莲滕欢欢三个人殴打报告人滕恩平是过错的。李培丽应该要负全部责任),报告人滕恩平早年因股骨头坏死系三级残疾人(残疾证33032419571203463643),且是特困(温州市残特困证号805851),低保户。报告人滕恩平从小父母双亡,生活困难,至今仍未成家。在本次打架中,报告人滕恩平也无故被打受伤,(头有痛、头颈伤口长十二公分长,出血较多,伤口结疤印明显。有损面容。股骨头坏死被打后病情加重需要手术治疗)。报告人滕恩平系残疾人,双脚无力,更何况,当时李培丽和滕彩莲滕欢欢三个人殴打报告人滕恩平在这样的情况下,报告人根本没有能力打伤李培丽和滕彩莲。
    报告人滕恩平在家监视居住期间,从其他村民口中得知当时在场的人还有周朋花和吕美英,他们都目睹了李培丽和滕彩莲拿长凳打报告人滕恩平,而报告人滕恩平并没有拿长凳打伤滕彩莲。对此,侦查机关却未对此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报告人滕恩平没有能力打伤李培丽和滕彩莲,实际上报告人也没有打伤李培丽和滕彩莲,故恳请法院查明事实,还报告人公正和清白,对此胜表感激之情!
    此致
永嘉县人民法院

                                          报告人:滕恩平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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