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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平反

广西-百色 06-01 19:41  悬赏 0  发布者:可怜此生 给我留言  回答:(2)
县人民法院:
   本人黄瑞邦,男,壮族,现年73岁,中专文化,195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7年1月参加工作。系田东县作登瑶族乡坡圩村那西屯人。先后在作登乡管水利、印茶水管理所工作之后,组织送去广西林校脱产学习两年,林校毕业后组织安排到林逢乡管理林业,1961年调任祷午公社团委副书记职务。
   本人要求平反昭雪的事由。
   1、1961年冬,上级号召兴修“百东河”水库。要求干部下村宣传发动群众参加“百东河”水利建设,当晚,领导安排本人下到那合屯召开群众动员大会,散会后,已深夜10点多钟,该屯女青年民工黄彩铁,约我到村外荒地,我认为有事向工作队反映,但到那里后,她突然主动拥抱我,接下来发生两性关系。1964年某月县委召开“洗手洗涤”运动中,在三级干部大会上,上级号召党员干部引火烧身,自动坦白交代个人的缺点错误行为。在大会中本人主动交代思想作风问题,毫无保留地把和黄彩铁发生两性关系一事说清,得到了领导谅解。
   2、1966年某月地、县工作队下到基层召开运动员会。要求干部进行面对面提意见帮助领导,当时工作队覃少伦要我向公社领导提,凌瑞稳同志隐瞒个人历史,凌在解放前夕,曾参加过土匪,在林逢街打家劫舍,尚未交代。莫荣朝同志在1940年参加国民党“三青团”组织,是该校区分部书记,也没有向组织交代。就是这么一提,引起凌、莫对本人怀恨在心,他们千方百计打击报复,就东寻西找理由,压制本人置于死地,他3年前交代过的两性关系作为把柄,并以领导身份联名盖章,送去正在部队服役的黄彩铁未婚夫,以作为依据,对本人无情的打击,采取逼、供、讯的手段整理黑材料。1966年8月28日上午县委派梁尚武同志到林逢公社逮捕本人,次日在公社院内,由邓天寿宣布开除党籍公职,8月30日法院开庭,与会包括本人在内6人。以所谓“破坏军婚”为罪名,判3年徒刑。当天直送到阳圩劳动场改造。那时“文革”已经动乱了,家里也没有收到决判书的通知。
   按上述以所谓“破坏军婚”为由,是否成立?从婚姻法条款看,订婚尚未结婚的没有受法律保护。即使结了婚,不到当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样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3、虽此事已经过了3年的,“洗手洗涤”运动中,且本人自觉主动向组织交代“两性关系 ”,并向领导提意见,而领导倒反抓住本人坦白两性关系置本人于死地而后快,用心何其毒也。再说与本人相似案例,如外贸局卢世春同志早已给予平反,并重新安排工作,因本人住在山区,消息闭塞,错过时机,现本人强烈地要求上级党组织落实干部政策,重新审查核实,给予本人的冤案尽快得到平反昭雪为盼!
    特此报告
                                                                                   报告人:黄瑞邦
                                    2008年7月18日
另:请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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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01 19:56
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回复时间: 2014-06-02 08:19
首先,当时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其次,这案确实存在问题,这事应直接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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