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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浙江省高院的谬论

浙江-杭州 06-06 10:25  悬赏 0  发布者:wjl682……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叫王建良,身份证号是330106196803214019,家住杭州市滨江区中兴花园47-1-1302室。联系电话:13335887996。2006年,我前妻汤碧英偷了我的所有证件,瞒着我叫一个名叫张金木的人假冒我的名义,把我的婚前房产抵押给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后经司法鉴定,合同上所有的签名和捺印均与我无关。但是,省三级法院却罔顾司法鉴定铁的事实,判决案涉房产抵押登记有效。省高院(2010)浙民审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正文第2页第4段载明:“本院认为,汤碧英持王建良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房产权属证明原件,与一其认可且貌似王建良的男子办理贷款手续,对该事实双方均认可,依法予以确认。虽然王建良未参与整个贷款过程,但王建良与汤碧英原系夫妻关系,汤碧英又与貌似王建良的男子持合法证件的原件办理相关手续,武林支行也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且抵押物也进行了抵押登记,故武林支行取得抵押物权构成善意取得,原审判决正确。因汤碧英的无权处分行为给王建良造成损失,王建良可以另行主张。”省高院(2010)浙民监字第28号通知书正文第1页第2段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问题。汤碧英与一名同你容貌相似的男子,持汤碧英、王建良两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房产权属证明的原件,办理贷款及抵押手续。虽然你本人确实没有到场签字,但由于你们当时是夫妻关系,顶替者同你容貌相似,所有必要证件均系原件,在此情形下,银行与汤碧英及你的顶替者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可以认定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此外,汤碧英以同样手法去房产管理部门成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这也印证了银行的审查没有违背常理的地方。你称银行信贷员与汤碧英串通故意放松审查,证据显然不足,该主张也与房产管理部门在同样情形下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相矛盾。”以上两段论述矛盾百出,根本不值得一驳。我这里要请问代表公平、正义的法院:第一、既然已经确认我本人没有到场签字的事实,那接下去说的当时我和汤碧英是夫妻关系、顶替者同我貌似、所有必要证件均系原件等等都是废话。本案中,我是最无辜的。法律是不讲同情的,我也不需要同情,我只要求法院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以上论述为什么只字不提司法鉴定结果?我认为本案离开了这一前提,所有论述都等同于屁话。第二、我不管银行和房产管理部门是采取什么样的审查,我就只尊重司法鉴定结果这一铁定的事实。难道现实生活中表面上没有违背常理的错误做法还少吗?第三、至于汤碧英与银行信贷员是否恶意同谋?法院这里没有资格妄下结论,它倒有资格向公安机关报案,留待公安机关去侦察。其实,就本案而言,法院、房产管理部门、银行及我本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本案的诈骗事实是确凿充分的。这是我在每一次开庭时,向法官提出来的问题,但法院为何置之不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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