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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问题

四川-自贡 06-06 14:45  悬赏 0  发布者:zg185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于2006年3月5日签订购房合同并付定金1万元,2006年3月20日付8万元;2006年3月28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1日交房,交房时我付房款18万元(此款系个人婚前存款);婚后共同还贷款10万元,现已取得产权、房屋产权登记于我个人名下。请问:
1.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2.2006年12月21日即婚后交付的房款18万元如何证明是个人婚前的,银行存取款凭证行吗?
补充:3.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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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06 23:45
您好,房屋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对方可以分割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
回复时间: 2014-06-06 14:47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4-06-06 14:48
你好,婚后取得的部分可以要求分割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需要帮助可以直接来电。
回复时间: 2014-06-06 14:49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来看,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平均分割
回复时间: 2014-06-06 15:13
你好,离婚时,婚后共同还贷款10万元,你需要支付对方5万,房子的增值部分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你需要支付一半给对方
回复时间: 2014-06-06 15:34
您好,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回复时间: 2014-06-06 15:53
您好,根据婚姻法解释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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