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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 06-06 22:09  悬赏 0  发布者:yzzy71……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家租住有公房两间一厢,公房房产证上的承租人是我爸的名字,其中的一间厢房一直由我叔叔家使用,他家一直不住在厢房里,把厢房用作经营。2009年,他家在厢房里开棋牌室,棋牌室嘈杂声严重影响我家日常生活,我们同他家交涉无果,后来向法院起诉他家,我们要求收回厢房,由我家居住使用。最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规定:“厢房仍由我叔叔居住使用,不得经营棋牌服务,且该厢房的房租按照原租赁合同总面积40%的比例计算,由我叔叔交纳给我爸。”
    自从法院判定后,我叔叔家就一直没有居住在厢房中,现在他家在紧邻厢房的私房中做起了小吃生意,虽然没有在厢房中接待顾客,但由于经营需要,他家把很多用于经营的物品放在了厢房里,并在厢房里收拾碗筷,有时还加工食物。最近,他家又打算把厢房出租给别人使用,想赚取房租。
    我们认为,按照之前法院的判定,厢房只能由他家作为居住使用,不可以把厢房用于经营或在里面进行与经营相关的活动,更不可以把厢房转租给别人使用,否则就属于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侵犯了我家的权益,也侵犯了公家的权益(因为按照《直管公房管理制度》规定,居民租住的公房只能用于居住使用)。
    对于我叔叔家现在的情况,我们制止过,但交涉无果,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告知法院,让法院强制他家把用于经营的物品搬出厢房,并明确警告他家只可以在厢房中居住,不可以从事任何经营或与经营相关的活动,更不可以把厢房转租他人使用。
    如果,法院强制处理后,他们今后再从事经营活动,我家是否可以以“不正当使用厢房,改变厢房使用用途”为由再次起诉他家,要求收回厢房,这样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如何?
    期待专家能够给予详细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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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08 23:38
建议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考虑这种诉讼方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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