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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山西-阳泉 03-09 11:35  悬赏 20  发布者:isymjt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2005年签约,合同内有培训费1.5万,后因单位内部文件将违约金增加到3.2万(增加了生活补贴、住宿费、培训期间的住宿费)。
本人于2008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交纳3.2万违约金,现申请仲裁重新裁定。

现在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关于存续合同的“履行”问题。即,我是否可以依据劳动那个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关于培训违约金和保密违约金的法律约束 重新申请裁定违约金。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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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09 13:18
要看具体材料才能确定,一般的,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内部文件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来定。
回复时间: 2009-03-09 11:49
仲裁与诉讼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智慧与技巧,建议委托律师,可以最大限度维护你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09-03-09 13:10
培训违约金,指的培训不是岗位培训,你可以委托当地律师帮助
详细咨询请登录山西太原王俊律师法律服务网://***.cn/
回复时间: 2009-03-16 15:53
太原李律师:13111097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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