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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还有没有王法?

浙江-杭州 06-11 14:25  悬赏 0  发布者:wjl682……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叫王建良,男,汉族,身份证号330106196803214019。家住杭州市滨江区中兴花园47幢1单元1302室,联系电话:13335887996。我坚决不服民事审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8)拱民二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申字第37号民事裁定(再审)。同时也坚决不服行政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行终字第185号行政判决(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行审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再审)。案件的关键在于:涉案房产抵押登记是否有效?我国现行司法审判允不允许“同案不同判”?2006年5月13日,我前妻汤碧英偷了我的所有证件,与杭州联合银行武林支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把我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铁岭花园5幢1单元101室房产(该房产是我的婚前房产,2009年离婚协议书认定所有权归我)抵押给了银行。后经司法鉴定,所有借款合同上“王建良”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我(法院已经确认)。然而,案件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都以善意取得作为法理依据,认定涉案的房产抵押登记有效。有一件与本案性质相同的案子(杭州日报2010年9月28日B2版记者熊艳的博客):杭州下城区有这样一对夫妻,2008年5月初,老婆孙泓背着老公王陆海,从家里偷了老公的房产证作抵押,贷了45万还债。她怕老公发现,还伪造了房产证,放回家里欺骗老公。事情败露之后,王某到派出所报案,一定要追究妻子孙某的法律责任。2010年9月11日,孙某被杭州市下城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涉嫌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9月26日下城区检察院发出逮捕令。在下城区人民法院(2011)杭下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正文第4页第5行明确载明:“民事判决书,证实王陆海诉宣建耀、孙泓抵押权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判决,确认本案所涉抵押借款合同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另外,杭州市中院(2010)浙杭商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正文第7页第14行至第15行明确载明:“涉案的抵押借款合同未经王陆海签字捺印而被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抵押无效。”为何性质相同的两个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不一样的判决结果?世界上哪个国家的法律允许有“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裁判?                                           另外还有相同案例:徐国栋诉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抵押登记案
【要点提示】
     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抵押权因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而成立,亦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在抵押权人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其对房屋的抵押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行初字第25号(2010年5月26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行终字第132号(2010年9月9日)
【案情简介】
    原告:徐国栋
    被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
    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第三人:徐云(徐国栋之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南京市钟灵街48号76幢301室(以下简称301室)的原所有权人为原告徐国栋。2004年8月,第三人徐云与朱某某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由朱某某冒充原告,伪造原告身份证,与徐云进行虚假的房地产交易,将301室过户到徐云名下,骗领了301室房屋权属证书。徐云以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骗领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财产证明文件,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光大银行办理了为期20年的房地产抵押贷款,骗取人民币225000元。徐云与光大银行于2004年8月31日至被告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向被告提交了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贷款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授权委托书两份及(2004)宁证内经字第45517号公证书等抵押登记材料,2004年9月13日,被告确认该抵押登记成立,并于2004年9月16日向光大银行核发了第211639号他项权证。
     2006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鼓民二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指光大银行)、被告(指徐云)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二)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48号76幢301室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09年3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玄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在与光大银行就301室办理抵押贷款的活动中,徐云犯贷款诈骗罪,给予刑事处罚;徐云不服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裁定予以维持。
    2009年8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就301室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徐云名下的(2009)鼓行初字第87号房屋行政登记案,2009年11月13日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宁房管〔2009〕222号文,注销了301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有权人为徐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作废。而在2009年10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鼓执字第735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301室。原告在所有权人为徐云的301室所有权证被被告注销后,即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撤销301室抵押登记,将301室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并补发原告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未予办理。原告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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