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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还偷窃财物

山东 06-15 20:24  悬赏 0  发布者:jinyee……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17日结婚,2014年3月27日经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告婚后至离婚前没有工作及收入来源,被告婚后一直居住在原告处,所有开销均由原告负担,被告于 2013年6 月 10 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偿还其与原告结婚前的债务,在与原告离婚前将原告与被告结婚前的个人物品(钻戒、金刚菩提、象牙佛头、象牙黄财神挂件、手串、琥珀、蜜蜡、黄花梨佛像)带走并据为己有。在双方调解离婚时没有涉及到上述借款及物品,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欠款及物品,遭到被告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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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15 20:29
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6-15 20:59
你好:报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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