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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调解意见书,电信分公司的处理方式我可不可以起诉

河北-廊坊 06-17 10:27  悬赏 0  发布者:clhcly 给我留言  回答:(0)
以下是工信部的调解意见书内容:
   申诉人申诉内容:
一:2014年5月21日,我从外地回到家乡。因有半年多没有回家,我在21日下午去当地营业部去补交我家里的固话费用,电话号码为0553-6181222 详单为月基本费用、套餐外费用、语音通信费、综合信息服务费、总账我补交费用为102元整。后被告知家中固定电话号码0553-6181222被拆除。我咨询理由,营业部告知,长期欠费超过一年我们强行拆除固话号码。
二:我给芜湖市10000和合肥省10000相续打过电话,省集团投诉也提交过。芜湖市10000回电内容,应你欠费一年,我们可以强制拆机。欠费一年我也没有到规定时间。
三。省10000回电称,芜湖客服业务不熟悉。是欠费半年强制性拆机,我说那你们说业务不熟悉。三个月或者二个月不也行吗?消费者本身就是属于弱势群体,你们这么说话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还有任何保障吗?
四,强制拆除我固定号码没有提前通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对我的利益受到伤害,我想问一下消费者有没有知情权?合同法对弱势群体有没有保护的权利?
   拆除我固话,现在回复我可以优先给我使用,但是必须要保底消费。我不服这样的处理方式。


被申诉人核查情况:
(1)CRM核查号码6181222欠费金额164.35(其中迟纳金63.01元,用户欠费三个月费用102.8元,最后一次交费时间为2013年9月1日,后因月不足缴纳每月费用。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长期欠费8个月,因用户未在规定交费期限内足额足月缴纳费用,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扔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扔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我公司在用户欠费后有上门催欠。
(2)公司催欠后用户仍未缴清,2014年4月29日我公司对6181222长期欠费未缴用户按电信条例终止提供服务。同时依法追缴三个月欠费和违约金164.35元,用户于2014年5月21日交清前期三个月历史欠费102.8元。违约金局方给予减免。
(3)原机主交清欠费后提出想继续办理原固话号码使用,已向其提供办理方案,1优先选择此号码,需按照现行政策办理入网手续。2新装号码可酌情将208元安装费用转为预存款。3如用户不使用此号码,可选择较为好记的普通类号码使用,用户不认可
双方未达成一致,特申请调解处理。


申诉首例机构调解意见:
鉴于申诉人于被申诉人就申诉人所申诉事项未达成和解,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依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被申诉人的要求出具如下调解意见:
 1:经调查,根据申诉人提供的核查材料,我中心未发现被申诉人多余申诉号码的停机消号流程存在异常:
 2:被申诉人未提供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提前通知的记录,建议被申诉人就此问题向申诉人道歉:
 3:经调查,被申诉人已针对此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方案,建议双方在此基础上友好协商,尽力达成和解。
  如本调解意见书下达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仍不能就所申诉事项达成和解,建议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就申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调解结果,被申诉方号码优先使用,但必须保底消费。申诉人不同意,我想请教专家,我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吗?会不会受理,我这个申请有没有赢的几率。所提到的仲裁机构是那些部门?麻烦专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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