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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向法院起诉公司为我补缴公积金?

 06-18 22:11  悬赏 0  发布者:X20123……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长沙 回答:(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于1999年4月3日正式颁布并施行,而公司为我公积金开户在2000年7月1日,那么1999年4月至2000年6月(缴费空白)达15个月。根据《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3]6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认为:公司应(按社平工资)为我补缴该时段15个月的公积金。为此,我前去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得到的回答是:很多单位都是2000年开户的,这属正常情况,不需补缴。问:他们这样回答对吗?我可否向法院起诉公司为我补缴该时段公积金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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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6月18日 22时49分
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答得很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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