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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骨折赔偿

 06-19 18:48  悬赏 0  发布者:jifeng……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博尔塔拉 回答:(11)
1、您好,我是一名西部计划志愿者,在2012年10月的工作中意外骨折,是由于农机车辆的碰撞导致我从空中坠落,从而骨折,属于胫腓骨(下1/3处)开放性粉碎骨折,胫骨是髓内针内固定,腓骨打钢板。2013年12月取得钢板和髓内针,医疗费用全是单位出的,有医院的证明。2、是2012年10月底出的事故,当时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我也不懂这方面的知识,现在服务期快结束了,没有书面协议,没有报警。3、我属于西部计划志愿者,没有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只是与省项目办签订西​部​计​划​协​议​书。请问我这存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工伤,该怎样赔偿?工伤判定依据是什么?能否追究农机车辆的责任?追究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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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6月19日 20时41分
一、关于工伤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虽然您与服务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只是与省项目签订了西部服务协议计划书,但是你与服务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您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伤。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工伤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上述期限,申请人即丧失了申请权,工伤职工也就丧失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是若单位自愿履行应该由其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
      因此,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您是在2012年10月发生的事故,时效是至2013年10月,按照规定,已过工伤申请认定时效。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如果服务单位自愿承担责任的,是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待遇的。若不赔偿,建议您及时起诉,要求获得工伤损害赔偿。
      4.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致残待遇。包括:医疗费、交通伙食补助费、安装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5.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服务单位若没有给你缴纳社保,应当由单位来支付。
      6.如果工伤赔偿救济不通,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要求服务单位赔偿。
   二、关于交通事故
   1. 如果是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由交警划分的事故书追究对方的责任。造成明显的人身伤害的,其时效是在交通事故之日起一年。若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治疗终止或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因此,如果是肇事方存在过错,建议及时向其追偿。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建议先与服务单位进行协商。另外,你们参加西部计划是否会有保险之类的,同时可咨询下签订西部计划协议的单位,看是否存在针对西部大学生志愿者的其他补偿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很详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19 19:07
1、属于工伤;单位应该申请工伤认定;2、现在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3、在工作时间、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4、应该追究肇事车辆的赔偿责任,依据就是“肇事者有过错,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依法应该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6-19 20:24
你好,工伤需要在1年内申请认定,没有认定工伤的索赔较难,

交通事故,本来需要报警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6-19 20:50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的伤应当属于工伤,根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但是,对于你的情况,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计算,由为你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是省项目办为申请工伤的单位,应当有该项目办为你承担工伤赔偿;
    2、对于该工伤的赔偿建议你将医院的证明,以及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复印出来,然后找该省项目办,要求按照工伤予以赔偿,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不协商解决那么你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待认定下来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省项目办赔偿;
    3、针对工伤申请的时效单位为发生事故起一个月,个人申请为一年,而你是2012年发生的,现在去申请有可能劳动局会以超过时效不予受理,那么你接下来的维权相对就较为困难,因为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就不能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所以你可以直接准备材料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如果仲裁委不接受,那么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并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做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计算赔偿额等;
    因为,你所发生的确实属于工伤,那么应当获得工伤赔偿,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你的权益应当获得支持的。
    4、对于你的伤是由于农机车辆的碰撞导致,你受到的损失也属于是该两台农机车辆侵权,可以找该两台农机车辆的驾驶员赔偿,而该农机车辆的驾驶员又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造成你的伤害的,因此,你可以要求农机车驾驶员的单位赔偿。
    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19 21:04
志愿者既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劳动者,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受到人身伤害的,不构成工伤,造成其损害的主体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侵权主体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志愿者组织应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偿。对于有人身危害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也可以为志愿者购买人身保险。
回复时间: 2014-06-19 21:57
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其他性质,需要看你们的协议书约定来分析
  • [广东-茂名]
  • 高庆强律师 VIP
  • 电话:13415837698/18666832354
  • 18759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6-19 22:23
建议申请工伤认定。
回复时间: 2014-06-19 22:54
可以认定工伤后,主张工伤待遇,具体委托律师为宜,
回复时间: 2014-06-19 23:17
既然是志愿者,建议去找下政府有关部门。
回复时间: 2014-06-20 07:25
1、属于工伤;单位应该申请工伤认定;2、现在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3、在工作时间、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4、应该追究肇事车辆的赔偿责任,依据就是“肇事者有过错,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依法应该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6-20 08:17
西部计划志愿者是高尚的,相信服务单位及省项目办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请及时反映,协商处理。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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