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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对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湖南-湘西 06-20 22:11  悬赏 5  发布者:marp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男,家住湖南省吉首市矮寨镇。
2013年1月29日13时30分许,我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朋友龙某人从吉首市矮寨镇驶往花垣县排比村,在排比村路段与迎面而来的车牌为
湘U23476黑色丰田车相撞,摩托车发生侧翻撞伤行人吴某。
    事故发生后,花垣县交警大队偏袒湘U23476黑色丰田车,根据丰田车主自主交代,车辆左侧挡泥板明显刮痕系其于2012年5月份在吉首龙
山县时发生事故结果,与我此次事故无如何关联性。而花垣交警队为圆车主其说,居然调取2012年8月份湘U23476车辆照片作为丰田车未与
我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的依据。更为奇观的是湘U23476车与我摩托车发生是故意后,车辆实际送检日期实际是2013年3月12日,谁知花垣
县交警大队既然于2013年3月2日就给我出具了一份洲公(刑)痕检字2013【01】(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续而于2013年3月12日又出具一份同号州公(刑)痕检字2013【01】号意见书。两份意见书内容大致相同,主要目的很明确为丰田车主避责。
     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多名村民均能肯定的证实丰田车撞了我驾驶的摩托车,我手中也存有数张事故现场照片,清晰而充分证明摩托车与湘U23476
丰田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然而花垣县交警大队违背事实,对现场证人证言不予认定,迫切配合丰田车主放车请求,将丰田车放行,但至今对此事故不做出
具体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伤者吴贤芬的住院费用及其他损失得不到合理诉求,在伤者强烈要求下,又违背事实的于2013年9月3日出具一份花交证字(2013)第0903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对湘U23467丰田车与我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实只字不提,只依据我未取得驾驶证意指全部责任系我驾驶摩托车无辜侧翻,导致吴某等受伤。
    对于上述花垣交警大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我及伤者的合法权益均系不合理的损害,我们的损失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花垣县交警大队偏袒权势有钱之人,利用百姓
不懂得具体法律程序损害人民的利益,致使我背负全部责任对伤者负责。
     我不断向上级部门提出上访意见,2013年4月1日湖南省公安厅出具了公安机关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认为我反映事实属于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管辖,然而,时至今日
我依然未得到任何答复,为此我现在走投无路,不知道下步该如何进行,请求各位帮忙看看,我现在下步该如何进行?上述花垣县交警大队是否公正公平?
请求各位给予意见,教我下步如何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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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21 08:19
这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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