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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派子女连续工龄按上山下乡知青政策办理

山东-济宁 06-22 02:55  悬赏 0  发布者:153765…… 给我留言  回答:(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父母右派等问题受牵连子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7〕344号)

 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因为父母被错误的划为“右派”,反革命或地主等。全家由城镇下放农村,后随父母落实政策全家又迁回城镇的;其成年子女在随父母下放农村期间,可按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对待。下放农村时尚未成年的子女,从其满16周岁之月起至随父母落实政策回城期间,可按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对待。

 一. 《渝劳社函(2007)344号中指出: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因父母被错误化为右派、反革命或地主等,全家甴城镇下放农村,后随父母落实政策全家又迁回城镇的,其成年子女在随父母下放农村期间可按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对待;下放农村时尚未成年的子女,从其满16周岁之月起至随父母落实政策回城期间可按上山下乡知青待。》

   二. 赣府厅发〔2010〕29号  认定上山下乡知青身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第三条: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满17周岁的。应按上山下乡知青对待。

   三.、山东省人事局《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86]鲁劳薪字第153号):主遣人在落实政策时,改变了原定问题性质(既不属于敌我问题)在落实政策时随迁子女年满16周岁的,可以从16周岁开始计算下乡时间。
 
   四.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青劳人险字(87)386号关于部分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有效)。
   经请示劳动人事部,现通知如下:二、凡因受父母问题株连回原籍农村劳动,后因父母问题平反,并随父母回城参加工作的知识青年,除高中、初中毕业生按青劳人险字[1985]260号文件规定计算工龄外,其他知识青年,在农村劳动的时间,从十七周岁起至离开农村时止,可以与回城参加工作后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五.《关于明确“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9号苏人四[1985]69号)
   第二条:“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应理解为:“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无论是直接参加劳动还是初、高中读书,毕业后参加劳动的,起算工龄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年满16周岁。即:下放后直接参加劳动的,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下放后在初、高中读书的,从毕业后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工龄,若毕业后参加劳动时未满16周岁,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
   提供人刘青峰电话15376563798  qq:2569346939








         检察日报:“规范性文件”也需要规范
重庆、苏州、芜湖、铜陵等市都出台文件对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中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实事求是,确保职工利益(详见以下内容)。提供人刘青峰电话15376563798  qq:2569346939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发布人:

liyu 

发布日期:

2005-7-9 18:47:52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关于企业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好掌握,且一些职工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不再按本通知办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检察日报:“规范性文件”也需要规范:重庆、苏州、芜湖、铜陵等市都出台文件对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中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实事求是,确保职工利益(详见以下内容)。


    【1】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    【2】苏劳福〔1999〕5号:  三、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凡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即可据此确定其退休年龄。如本人档案记载有几个出生日期的,按本人档案记载中与身份证所一致的日期为准。身份证与本人档案完全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杜绝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的现象。
    【3】(苏劳社险[2003]9号)  1、“姓名和出生年月”:“姓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随盘拷出,单位不可自行修改,如有差错,按规定程序申报更正。“出生年月”根据苏劳福[1999]5号文件规定,按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填写。(1)凡本人身份证与档案中职工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即可据此确定其出生年月;(2)如档案中职工登记表记载有几个出生日期的,按职工登记表记载中与身份证一致的日期为准;(3)身份证与档案中职工登记表记载完全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最早填写的职工登记表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兖矿集团为了坚持错误结论,对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采取,顺己者倡.异己者亡的方法,采取各取所需的政策没有正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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