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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咨询1下,我于2011年与其他3个担保人为借款人担保贷款30万元

山东-临沂 06-22 15:04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1)
麻烦咨询1下,我于2011年与其他3个担保人为借款人担保贷款30万元,期限3年,合同应到2014年到期,为贷款证贷款,期限内能循环分期,分次使用贷款额度,借款人共分3次使用30万元,分别于2012年10月到期,我与2012年9月不想为其担保,打电话给银行人员,说贷款还上不给担保了,并有录音,银行人员说不可能解除合同,说贷款为分期使用,且借款不1个时间到期,且合同不到期,借款人于2012年10月到期后,还后再贷,分3次又把贷款全使了,请问我能免除担保责任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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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23 10:17
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免除责任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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