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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敢动的煤矿官司

山西-大同 11-16 17:30  悬赏 25  发布者:coko 给我留言  回答:(1)
又一个涉及山西煤矿的案件,至今没有解决!
法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应该不应该受到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我叫王贵荣,是山西省大同市南效区高山镇马脊梁村王贵荣副食店业主。
我因与山西省山阴县董庄窝村民委员会(以下称董庄窝村)山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县社)徐同旺煤矿承包合同纠纷(煤矿被徐同旺等人强抢)一案,2002年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法院受理后,于2002 年12月3日作出(2002)山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判决后我不服,提出上诉,朔州市中院以(2003)朔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申述后,朔州市中院提起再审(2004)朔民再字第28号民事判决,分别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02)山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朔州市中院作出(2003)朔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并发回一审法法院重审,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于2004年7月8日由一审法院作出了(2002)山民初字第221号判决认定:一、被告董庄窝村民委员长会、山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原告大同市南效区高山镇马脊梁村王贵荣副食店(原马脊梁矿王贵荣烟酒店)于2000年5月5日签订的《后山联营煤矿租赁经营合同书》(即第一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继续履行。
被告不服,上诉于朔州市中院,中院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了(2004)朔民终字第21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正判决。
2004年10月26日,山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山执字第142号委托执行案件通知书。
该案在执行中,判决生效已历时六年,到如今山阴县未依法执行生效判决,公然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故意拖延,严重的违反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怕《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之规定。
此案到如今,在我多次信访中央,但几次的结果都是由当地政府机关解决问题,殊不知,当地的这些领导早已对这个案子非常了解,根本没有要解决案件的意思。放着判决书不执行这件事不去问,就是问你的烟酒店是不是还在?问你烟酒店的经营执照是否年检之类的,很显然是想知道在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之后,还是不是有能力继续把这个官司坚持下来!这哪里是接待信访,这纯粹是为他们找一个推脱的理由!在漫漫打官司之路上,我哪里还有能力经营我的烟酒店?法律文书的判决在朔州市显得如此苍白无力,难道判决书也能等同一张空头支票?
我现在在徘徊,我不知在信访路上要走多久?多远?何时才能体现司法公平公正,温总理讲的公平、公正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不知何进才能体现?我投诉的案子何时在法律、法规的监督下才能执行到位。请有在关部门为我呼吁,为我主持公道!为我伸张正义,并给以帮助,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使我尽快得到执行公道而提供方便!我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致
敬礼
投诉人:王贵荣
2010年4月18日

王贵荣  身份证号:14212119440612212X  电话:13934777127
问题补充:
目前,朔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原告已经协调解决为借口,出了份判决书,取消了最后一次判决!这法律判决也是说取消就能取消的?原告还在到处上访告状。请哪位律师帮忙整治这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


涉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目无国法
法律难容 天理难容
——当事人王贵荣承包山阴县玉镇董庄窝村后山煤矿案始末

2000年5月5日,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马脊梁村王贵荣烟酒店(又名王贵荣)与山阴县玉进镇董庄窝村签订了《后山联营煤矿租赁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后山煤矿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属于山阴县玉井镇董庄窝村和山阴县供销合作社,董庄窝村全权代表后山煤矿所有者与王贵荣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00年5月5日始到2010年8月1日止。签订合同时,后山煤矿是烂摊子,没有设备,井下采区严重破坏,各种经营证照已过期,合同签订后,业主王贵荣投入79万元重资,用于设备购置,井上井下维修,使后山煤矿得以正常运转,并且效益日渐好转。
2002年大同市公安局矿区治安科科长尉世谊利用职权之便伙同徐同旺与董庄窝村、县供销社恶意串通又签订了一个煤矿租赁合同,2002年 5月15日,尉世谊与徐同旺勾结,对后山煤矿进行疯狂的暴力抢劫,私撬卷拒有现金5万元人民币、公章一枚、营业执照、账本、发票、验收资料等后山煤矿正常运转所需的资料和财物,抢走煤票收据62万元,并将煤场存煤3500多吨据为已有,2002年5月15日下午3时,徐同旺手持凶器追杀王贵荣的长子尉世革企图灭口。此行为无异于黑社会的流氓行径。事后王贵荣去玉进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声称管不了,无能为力。后去山阴县公安局报案,山阴县公安局以被抢的5万元人民币下落不明为由对此事不了了之。2004年4月初董庄窝村、县供销社又与徐同旺签订了《后山联营煤矿联营合同书》,将煤矿非法承包给徐同旺。[注:(2002)山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贵荣烟酒店与董庄窝村签订的《后山联营煤矿租赁经营合同书》合法有效,(2004)朔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原判。]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王贵荣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于2004年10月向山阴县法院落申请执行并缴纳了执行费,山阴县法院向王贵荣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同时启动了执行程序,查封了后山煤矿。满心欢喜的王贵荣本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原山西省高院副院长李增的一个电话,就让执行停了下来。使生效判决至今无法执行。王贵荣本人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处奔波,一贫如洗,举步维艰。为了能缓解经济的压力,王贵荣同张守奎签订了《合伙经营后山联营煤矿协议》其中协议内容之一就是帮助王贵荣打官司,所需费用由张守奎垫付。但令人气愤的是由于王贵荣坚持告状,作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尉世谊心存胆怯,2005年1月4日尉世谊又采用欺诈、胁迫的方式让尉世革把后山煤矿非法卖给了有背景的煤运公司经理王耀东,同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王耀东为了隐匿其身份,由其妹妹王耀辉作为显名当事人签订了非法的后山煤矿转让合同。该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王贵荣知道后立即在朔州日报登报声明:尉世革与王耀辉签订的煤矿转让合同书无效。签订转让合同时没有得到举报人王贵荣的授权,且王耀东有欺作行为,为此张守奎向山阴县法院起诉,山阴县法院认定尉世革与王耀辉签订的煤矿转让合同书无效。而朔州市中院的审判员张一、赵彩兰、刘英却不顾法律和事实,撤销了山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尉世革和王耀辉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为此张守奎向山西省高院提出申诉,而省高院的审判员袁慧兰、彭志祥、张烁却在长达二十个月的时间里不给张守奎答复。而这期间煤矿却一直被非法开采着!
法律评价
一、 后山煤矿的承包租赁权应为王贵荣烟酒店经营,他人无权非法干涉,无权在未经王贵荣同意的情况下转包。
董庄窝村在未终止与王贵荣烟酒店后山煤矿承包租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52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全同为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即合同自始未成立,后山煤矿的承包租赁权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由王贵荣烟酒店经营,与法有据。
二、 大同市公安局矿区治安科科长尉世谊和徐同旺涉嫌抢劫罪,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其二人绳之以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尉世谊和徐同旺抢劫数额至少达150多万元,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31项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尉世谊、王耀东、金海洋请有关部门迅速彻底查办,清除党内蛀虫,人民的害虫。
四、 玉井镇压派出所、山阴县公安局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同伙,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其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恳请上级部门依法查处。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院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增副院长违法插手执行工作,显然违反了此条规定。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原省高院副院长李增的相关法律责任。而执行法院不以法律为依据。对上级领导的违法违纪行为言听计从,在连中止执行通知书都没有送达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就中止了执行,给王贵荣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第十一款的规定,应当被确认违法,由拖延执行的山阴县人民法院予以赔偿。
六、 朔州市中院的审判员张一、赵彩兰、刘英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的审理该案,违反了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发还基层法院判决的有关规定,上述三位法官的行为侵犯了王贵荣、张守奎的合法权益,他们亵渎了法律的尊严。王贵荣、张守奎强烈要求追究上述三位审判员的责任。
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样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样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袁慧兰、彭志祥、张烁在收到张守奎再审请后二十个月才做出裁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属严重违反程序法,并因此使王贵荣、张守奎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综上所述,王贵荣本人已是古稀之年,维权旅程近八年,但是从报案,起诉,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执行,上访,已经身心疲惫,力不从心,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秉公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平民百姓的合法权利,追究违法办案、以权谋私的涉案官员,在我有生之年能讨回一个公道,死而无憾了。

此致  
                                           2010年5月22日


王贵荣  身份证号:14212119440612212X  电话:1393477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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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1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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