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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有关政法部门督促永嘉县人民法院给予受理的报告

河北-廊坊 06-26 15:42  悬赏 0  发布者:158694……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求有关政法部门督促永嘉县人民法院给予受理的报告

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男,58岁,汉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下美村
厅西街10号,身份证号码330324195712034636,系三级残疾人(残疾证33032419571203463643),特困(温州市残特困证号805851),低保户。联系电话0577-67151791手机15869488909。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妻李培丽,女,1977年0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701184320,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港头村塘头路20号。联系电话18085381666.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姐滕彩莲,女,1996年0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6604284640,汉族,经商,。联系电话13957720980.
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河三村。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培丽女);滕成强女滕欢欢,女,约17岁,汉族.与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为邻居。
    反诉请求  
    1.要求永嘉县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秉公处理。依法追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妻李培丽,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选举罪、诬告陷害罪。追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姐滕彩莲。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培丽女)滕欢欢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恳请法院依法惩处。  
    2、驳回永嘉县检察院起诉书中的起诉,恳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反诉人是正当防卫,没有打人系无罪,解除反诉人(本诉被告)的监视。还反诉人公正、清白。
    3、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捏造事实。是诬告的、是恶人先告状。
    4.小屋问题;小屋由镇政府調解;滕恩平在生归滕恩平使用死后归滕成强所有,没有争议。(但建造款滕成强要给滕恩平付清。否则永远归滕恩平所有)。请求永嘉县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5、反诉人(本诉被告)要求;被反诉人要承担反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
赔偿所有损失费用
    6、恳请法院对反诉人伤情重新鉴定。是否符合轻伤。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13日反诉人参加选举村长回来,反诉人在家中做午饭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彩莲,李培丽和女儿滕欢欢为了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之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无理的寻衅滋事,颠倒是非、捏造事实、梦想强夺硬要小屋使用权、颠倒是非。诬告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强行占用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的小屋,梦想强拿硬要小屋锁匙(本小屋是反诉人在生归反诉人使用的)。大骂反诉人(本诉被告)绝代儿,把反诉人打死好样打死一头狗。梦想打死反诉人可以得到小屋使用权,李倍丽砸掉饭碗,非法闯入反诉人住宅想抢反诉人家中桌上菜刀。那时,反诉人眼快手紧抢先把菜刀藏起来,李培丽随时翻桌并向反诉人扑来,反诉人拿住李的手,滕彩莲随时向反诉人扑来。反诉人推开李培丽和滕彩莲相碰撞,(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打人。李培丽诬告滕恩平打得李培丽遍体鳞伤,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李培丽向滕恩平索要赔偿金额共4203.46元人民币)。李培丽去拿半铁桶水捽滕恩平头,滕彩莲拿长凳被反诉人夺来、同时被滕欢欢捏住。滕彩莲去拿铁铲。反诉人怕滕彩莲拿铁铲要伤反诉人,反诉人放弃长凳抱住滕彩莲,(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打人。滕彩莲诬告滕恩平打得滕彩莲的左手腕骨折、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滕彩莲向滕恩平索要赔偿金额共133063.85元人民币)。李培丽夺去滕欢欢手上的长凳打反诉人头,错打了滕彩莲的手(长凳派出所现场拿去了)。如果打到反诉人的头必死无疑,可想李培丽手段如此恶劣狠毒。李女滕欢欢拿起滕彩莲拿的铁铲打破反诉人的头颈,伤口长十二公分长,出血较多,伤口结疤印明显。有损面容。这种行为特别严重恶劣。反诉人颈部伤势较重感觉有头痛,屁臀跌伤有痛,已经吃了不少药,没有好转。请永嘉县人民法院给予重新鉴定,是否符合轻伤。李培丽、滕彩莲蛮不讲理如此如意寻衅滋事殴打反诉人(本诉被告)耍尽威风、手段恶劣、狠毒、残忍。故意引诱村镇干部派出所离开村长选举现场,来到殴打现场,严重破坏选举村长秩序,造成选举村长现场混乱,造成村长选举失败,这也是李培丽之目的,霞美村的村长选举不成功李培丽是罪魁祸首。李培丽、滕彩莲、滕欢欢想以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为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利用敲诈勒索之手段,无事生非捏造事实。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私闯民宅、故意伤害、诬告陷害反诉人(本诉被告),监视在家、损害人身自由。因此引起刑事反诉。
    打伤反诉人(反诉人(本诉被告)认为,李培丽、滕彩莲、滕欢欢为了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之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利用敲诈勒索之手段。无事生非捏造事实诬告反诉人强占被反诉人小屋。是恶人先告状。寻衅滋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诬告陷害反诉人(本诉被告),监视在家损害人身自由。破坏选举村长秩序。是错误的,是触犯《刑法》的。《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也符合《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李培丽、滕彩莲无理的寻事,大骂反诉人(本诉被告)绝代儿,把反诉人打死好样打死一头狗。如此欺负侮辱诽谤殴打反诉人、是伤害欺负反诉人单身残疾人的人格。是错误的。触犯《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李培丽、滕彩莲、滕欢欢三人寻衅滋事。触犯《刑法》第293条。本诉被告),触犯《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182条追究刑事责任。李培丽、滕彩莲滕欢欢为了非法占有小屋使用权之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无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反诉人(本诉被告)触犯《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严重破坏选举村长秩序、造成霞美村的村长选举不成功。触犯《刑法》第256条。李培丽、滕彩莲想得到小屋使用权为目的、不惜手段挖尽心思、利用敲诈勒索之手段。诬告反诉人强占被反诉人小屋并打伤滕彩莲、李培丽。滕彩莲、李培丽索要赔偿金额13万多元。这是不惜手段挖尽心思、利用敲诈勒索之手段。想得到小屋使用权。是触犯《刑法》第274条。反诉人要求李培丽和滕彩莲赔偿反诉人(本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所有经济费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属于正当防卫、又没有打人系无罪。《刑法》第20条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反诉人(本诉被告)不承担李培丽和滕彩莲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反诉人(本诉被告)属于正当防卫系无罪。又没有打人,要求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收回诉讼书中诉讼、解除反诉人的监视是正确的合法的。依法追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妻李培丽,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选举罪。追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姐滕彩莲。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培丽女)滕欢欢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应该要接受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滕欢欢拿起铁铲打破反诉人的头颈,伤口长十二公分长,出血较多,伤口结疤印明显。有损面容。这种行为特别严重恶劣。反诉人颈部伤势较重感觉有头痛,屁臀跌伤有痛,已经吃了不少药没有好转。《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反诉人要求李培丽和滕彩莲、滕欢欢赔偿反诉人(本诉被告)所有费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据有镇政府調解书三份,滕恩平、滕成强各一份,镇調解一份。证明小屋滕恩平在生归滕恩平使用。没有争议。
    2、证人殴打现场有下美村村民滕荣平、吕美英各写证言书一份、这两位均是反诉人请求而写的、滕碎美只是说证言不写书、周朋花说证言而反诉人没有要求写书,等人的证言。以上滕恩平、滕成强,镇調解书三份。证人。殴打现场有下美村村民滕荣平、滕碎美。吕美英、周朋花等人的证言。均能证明反诉人(本诉被告)所叙案情属实。
    3、根据上述的事实和证据、理由和法律根据请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妻李培丽,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选举罪。追究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滕成强姐滕彩莲。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培丽女)滕欢欢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并请求解除监视反诉人,还反诉人公正清白。反诉人对此胜感激之情。
    此致
永嘉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本诉被告)滕恩平
                                               2014年6月25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  份
证言书2份
镇政府調解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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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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