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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买的另一套房子,当时也是感觉要走一辈子的,就把房子只写我老婆的名字,可是最近闹离婚才发现,她把

 06-27 15:21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内蒙古-内蒙古 回答:(1)
结婚后买的另一套房子,当时也是感觉要走一辈子的,就把房子只写我老婆的名字,可是最近闹离婚才发现,她把房子给卖掉了,想咨询下,我还能要回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6月27日 15时26分
您好! 针对您的此类问题,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回放】   殷某和妻子李某感情不好,2005双方协议将位于南京市某区的一套登记在殷某名下的别墅归女儿,待女儿年满18周岁过户给女儿,作为女儿的陪嫁。可是令殷某万万没想到,在2010年初,李某竟然偷偷拿走了殷某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带上一份委托书,来到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将别墅挂出。当年底,李某和别人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售价410万元。因房产交易必须本人到场,2010年12月,她与一名与殷某长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发现这人是冒充的。妻子拿到钱以后就人间蒸发了。殷某无奈,满怀希望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产局的过户登记,却不料某区法院一审判殷某败诉。“明明是我的房子,为什么法院不能撤销过户手续?”殷某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殷某不服,提起上诉,本市中院二审又判他败诉。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房产是善意取得,房管局的过户手续就不能撤销。尽管在房管局时,李某没有提交固定的格式合同,但由于有房管局设计的审批表,有双方的签名、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信息,符合合同的格式,可以认为是合同,这个过户手续是有效的。   【法律链接】:《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为了更好地保护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三证’即自己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一定要保管好,千万不要轻易交给别人。一旦发现自己名下的房产被偷卖、盗卖之后,争议还没解决时,要防止受让方又再次将房屋出售给另外的人,房屋原所有权人要赶紧到房管部门进行更正登记或者疑义登记。此外,还可以向盗卖房产的人要求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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