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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以借款形式转给关系单位 算抽逃资金吗?

 11-18 09:27  悬赏 0  发布者:自由族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大连 回答:(3)
我公司今年新注册 注册资金500万 
注册后500万以借款形式转给关系单位 有借款协议 请问这样算不算抽逃资金? 
如果算 请问相关法律怎样规定的? 
像我公司这种情况 日常正常成本费用又不多 怎么形式使用大笔资本才是合法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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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1月18日 10时08分
你好,我是大连的一名律师,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什么情况属于抽逃行为,法律没有给出具体说法,实践中,对于注册资本,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因此,还是要看具体情况来判决。
对于使用注册资金的方法,只要是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的业务往来,都可以正常使用注册资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全面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18 10:29
涉嫌抽逃注册资金。
回复时间: 2010-11-18 11:47
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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