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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诉:请求最高法查清“隐瞒篡改八件书证案”事实
江苏-宿迁 07-01 15:32 悬赏 20 发布者:164189…… 给我留言 回答:(2) 代理申诉:请求最高法查清“隐瞒篡改八件书证案”事实
一、案件真相
赵岐恒,判决书误为赵歧恒,男,汉族,1941年7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南京路商业小区,曾任乡镇党委书记、县外贸公司经理,蒙冤前任中共沭阳县委农工部主任科员。联系电话:15951528778
1992年8月7日,经沭阳外贸公司亚麻布麻棉布直接经营者、后任经理周钟考察推介,赵歧恒代表公司与深圳红艺公司经理张宁虎(代表中国仙泰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证目录编号11-12,证据九),双方各出200万元共同经营针纺织品、服装等,规定“共同经营、风险共担”,所购布匹双方共有,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92年9月5日,周钟经手将200万元打入红艺公司账户,9月30日和10月10日,沭阳外贸公司分两批收到张宁虎从宁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转手购买的64万码亚麻布麻棉布,并提供两张原购发票,共价391.784万元(目录编号01-04,证据十、十二,入库单、发票)。该产品是出口商品,94-96年淮阴商务公司销售该布料增值税发票证实,升值35%到65%不等(增值税销售发票随时提供)。93年9月申诉人调离公司,经过离任审计,认定无任何经济损失(目录编号15,证据二)。由于后任失职与对方重签协议(目录编号21、22,证据二十六),将布权转为债权让对方抵债,18个月后造成130万元损失(目录编号16,证据十三,淮阴市中院执行收条),却在五年半后被沭阳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将离任后无责任的经济损失“嫁祸”于我。案件要点是:有布权赵歧恒无罪,无布权赵歧恒有罪。为定赵歧恒有罪,办案人隐瞒7件书证(目录编号01-09,隐瞒书证复印件),篡改1件书证(目录编号10-12,篡改书证复印件),将已经买回64万码布并拿到发票的200万元买布款,认定成毫无事实依据的“注册资金”,以被骗130万元判刑一年半,造成冤假错案【(1998)沭刑初字第358号】。
二、申诉情况
1999年10月17日出狱后,即向江苏高院递交申诉状,踏上了艰难漫长申诉之路。16年来,江苏高院先后立案复查三次:第一次,发函(2000)苏刑监字第32号(目录编号13,证据十八),提出五个存在问题,第一个问题就否认被骗,要求县法院“即予立案复查”并报结果(未受人情干扰);第二次,发文(2004)苏刑监字028号,以第32号已经否定的注册公司被骗驳回申诉(目录编号13,证据十九,人情关系到了!),但无注册资金书证;第三次,经过九个月复查,审监庭没有接受主审法官意见,不向审委会回报,不发书面文件,对申诉人提出隐瞒篡改书证问题不作任何解释,2014年4月10日口头驳回,理由是淮阴市中院二十年前一个涉及沭阳外贸公司亚麻布的民事判决没有撤销、省高院“不好审理前边的案子” (目录编号14,证据三十一,口头驳回电话录音),既不符合案件事实(实际损失是后任造成),也不符合民诉法第69条、第198条和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同一个江苏高院,同一个案件,三次复查有三个不同结论,而对隐瞒篡改书证这个关键问题却置之不理。
在江苏省高院,三次立案都很顺利,初次经办法官都明确表示案子肯定有问题:第一次立案,审监庭王贵亮叫回县复查,让我“不要怕,如果沭阳有人阻挡你,他的巴掌只能遮沭阳那块天”;第二次立案,卷宗八个月调不去,卢法官叫我自己去催调,并破口大骂“看这些东西能拖到什么时候!”发狠要找宿迁中院马院长;第三次立案,经办法官姓何,律师多次转告,“何法官的看法与我们看法一致”,可审监庭最终没有接受主审法官意见(电话录音),另找了一个不相干的理由驳回。
三、请求事项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以下问题:
1、查清原审法院隐瞒篡改书证事实,很好查,只要把隐瞒篡改的八件书证与案件卷宗核对一下就明白了。如果没有隐瞒篡改,立即服判息诉!
2、请江苏高院说明(2000)苏刑监字第32号文件提出的五个存在问题是信口雌黄还是确有依据?
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律师给予指教。如果愿意了解更详细案情,请发手机短信并告知邮箱号码。谢谢!赵歧恒15951528778
一、案件真相
赵岐恒,判决书误为赵歧恒,男,汉族,1941年7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南京路商业小区,曾任乡镇党委书记、县外贸公司经理,蒙冤前任中共沭阳县委农工部主任科员。联系电话:15951528778
1992年8月7日,经沭阳外贸公司亚麻布麻棉布直接经营者、后任经理周钟考察推介,赵歧恒代表公司与深圳红艺公司经理张宁虎(代表中国仙泰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证目录编号11-12,证据九),双方各出200万元共同经营针纺织品、服装等,规定“共同经营、风险共担”,所购布匹双方共有,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92年9月5日,周钟经手将200万元打入红艺公司账户,9月30日和10月10日,沭阳外贸公司分两批收到张宁虎从宁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转手购买的64万码亚麻布麻棉布,并提供两张原购发票,共价391.784万元(目录编号01-04,证据十、十二,入库单、发票)。该产品是出口商品,94-96年淮阴商务公司销售该布料增值税发票证实,升值35%到65%不等(增值税销售发票随时提供)。93年9月申诉人调离公司,经过离任审计,认定无任何经济损失(目录编号15,证据二)。由于后任失职与对方重签协议(目录编号21、22,证据二十六),将布权转为债权让对方抵债,18个月后造成130万元损失(目录编号16,证据十三,淮阴市中院执行收条),却在五年半后被沭阳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将离任后无责任的经济损失“嫁祸”于我。案件要点是:有布权赵歧恒无罪,无布权赵歧恒有罪。为定赵歧恒有罪,办案人隐瞒7件书证(目录编号01-09,隐瞒书证复印件),篡改1件书证(目录编号10-12,篡改书证复印件),将已经买回64万码布并拿到发票的200万元买布款,认定成毫无事实依据的“注册资金”,以被骗130万元判刑一年半,造成冤假错案【(1998)沭刑初字第358号】。
二、申诉情况
1999年10月17日出狱后,即向江苏高院递交申诉状,踏上了艰难漫长申诉之路。16年来,江苏高院先后立案复查三次:第一次,发函(2000)苏刑监字第32号(目录编号13,证据十八),提出五个存在问题,第一个问题就否认被骗,要求县法院“即予立案复查”并报结果(未受人情干扰);第二次,发文(2004)苏刑监字028号,以第32号已经否定的注册公司被骗驳回申诉(目录编号13,证据十九,人情关系到了!),但无注册资金书证;第三次,经过九个月复查,审监庭没有接受主审法官意见,不向审委会回报,不发书面文件,对申诉人提出隐瞒篡改书证问题不作任何解释,2014年4月10日口头驳回,理由是淮阴市中院二十年前一个涉及沭阳外贸公司亚麻布的民事判决没有撤销、省高院“不好审理前边的案子” (目录编号14,证据三十一,口头驳回电话录音),既不符合案件事实(实际损失是后任造成),也不符合民诉法第69条、第198条和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同一个江苏高院,同一个案件,三次复查有三个不同结论,而对隐瞒篡改书证这个关键问题却置之不理。
在江苏省高院,三次立案都很顺利,初次经办法官都明确表示案子肯定有问题:第一次立案,审监庭王贵亮叫回县复查,让我“不要怕,如果沭阳有人阻挡你,他的巴掌只能遮沭阳那块天”;第二次立案,卷宗八个月调不去,卢法官叫我自己去催调,并破口大骂“看这些东西能拖到什么时候!”发狠要找宿迁中院马院长;第三次立案,经办法官姓何,律师多次转告,“何法官的看法与我们看法一致”,可审监庭最终没有接受主审法官意见(电话录音),另找了一个不相干的理由驳回。
三、请求事项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以下问题:
1、查清原审法院隐瞒篡改书证事实,很好查,只要把隐瞒篡改的八件书证与案件卷宗核对一下就明白了。如果没有隐瞒篡改,立即服判息诉!
2、请江苏高院说明(2000)苏刑监字第32号文件提出的五个存在问题是信口雌黄还是确有依据?
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江苏高院几次立案复查都不愿意触及隐瞒篡改书证事实?请律师给予指教。如果愿意了解更详细案情,请发手机短信并告知邮箱号码。谢谢!赵歧恒15951528778
一、案件真相
赵岐恒,判决书误为赵歧恒,男,汉族,1941年7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南京路商业小区,曾任乡镇党委书记、县外贸公司经理,蒙冤前任中共沭阳县委农工部主任科员。联系电话:15951528778
1992年8月7日,经沭阳外贸公司亚麻布麻棉布直接经营者、后任经理周钟考察推介,赵歧恒代表公司与深圳红艺公司经理张宁虎(代表中国仙泰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证目录编号11-12,证据九),双方各出200万元共同经营针纺织品、服装等,规定“共同经营、风险共担”,所购布匹双方共有,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92年9月5日,周钟经手将200万元打入红艺公司账户,9月30日和10月10日,沭阳外贸公司分两批收到张宁虎从宁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转手购买的64万码亚麻布麻棉布,并提供两张原购发票,共价391.784万元(目录编号01-04,证据十、十二,入库单、发票)。该产品是出口商品,94-96年淮阴商务公司销售该布料增值税发票证实,升值35%到65%不等(增值税销售发票随时提供)。93年9月申诉人调离公司,经过离任审计,认定无任何经济损失(目录编号15,证据二)。由于后任失职与对方重签协议(目录编号21、22,证据二十六),将布权转为债权让对方抵债,18个月后造成130万元损失(目录编号16,证据十三,淮阴市中院执行收条),却在五年半后被沭阳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将离任后无责任的经济损失“嫁祸”于我。案件要点是:有布权赵歧恒无罪,无布权赵歧恒有罪。为定赵歧恒有罪,办案人隐瞒7件书证(目录编号01-09,隐瞒书证复印件),篡改1件书证(目录编号10-12,篡改书证复印件),将已经买回64万码布并拿到发票的200万元买布款,认定成毫无事实依据的“注册资金”,以被骗130万元判刑一年半,造成冤假错案【(1998)沭刑初字第358号】。
二、申诉情况
1999年10月17日出狱后,即向江苏高院递交申诉状,踏上了艰难漫长申诉之路。16年来,江苏高院先后立案复查三次:第一次,发函(2000)苏刑监字第32号(目录编号13,证据十八),提出五个存在问题,第一个问题就否认被骗,要求县法院“即予立案复查”并报结果(未受人情干扰);第二次,发文(2004)苏刑监字028号,以第32号已经否定的注册公司被骗驳回申诉(目录编号13,证据十九,人情关系到了!),但无注册资金书证;第三次,经过九个月复查,审监庭没有接受主审法官意见,不向审委会回报,不发书面文件,对申诉人提出隐瞒篡改书证问题不作任何解释,2014年4月10日口头驳回,理由是淮阴市中院二十年前一个涉及沭阳外贸公司亚麻布的民事判决没有撤销、省高院“不好审理前边的案子” (目录编号14,证据三十一,口头驳回电话录音),既不符合案件事实(实际损失是后任造成),也不符合民诉法第69条、第198条和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同一个江苏高院,同一个案件,三次复查有三个不同结论,而对隐瞒篡改书证这个关键问题却置之不理。
在江苏省高院,三次立案都很顺利,初次经办法官都明确表示案子肯定有问题:第一次立案,审监庭王贵亮叫回县复查,让我“不要怕,如果沭阳有人阻挡你,他的巴掌只能遮沭阳那块天”;第二次立案,卷宗八个月调不去,卢法官叫我自己去催调,并破口大骂“看这些东西能拖到什么时候!”发狠要找宿迁中院马院长;第三次立案,经办法官姓何,律师多次转告,“何法官的看法与我们看法一致”,可审监庭最终没有接受主审法官意见(电话录音),另找了一个不相干的理由驳回。
三、请求事项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以下问题:
1、查清原审法院隐瞒篡改书证事实,很好查,只要把隐瞒篡改的八件书证与案件卷宗核对一下就明白了。如果没有隐瞒篡改,立即服判息诉!
2、请江苏高院说明(2000)苏刑监字第32号文件提出的五个存在问题是信口雌黄还是确有依据?
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律师给予指教。如果愿意了解更详细案情,请发手机短信并告知邮箱号码。谢谢!赵歧恒15951528778
一、案件真相
赵岐恒,判决书误为赵歧恒,男,汉族,1941年7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南京路商业小区,曾任乡镇党委书记、县外贸公司经理,蒙冤前任中共沭阳县委农工部主任科员。联系电话:15951528778
1992年8月7日,经沭阳外贸公司亚麻布麻棉布直接经营者、后任经理周钟考察推介,赵歧恒代表公司与深圳红艺公司经理张宁虎(代表中国仙泰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证目录编号11-12,证据九),双方各出200万元共同经营针纺织品、服装等,规定“共同经营、风险共担”,所购布匹双方共有,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92年9月5日,周钟经手将200万元打入红艺公司账户,9月30日和10月10日,沭阳外贸公司分两批收到张宁虎从宁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转手购买的64万码亚麻布麻棉布,并提供两张原购发票,共价391.784万元(目录编号01-04,证据十、十二,入库单、发票)。该产品是出口商品,94-96年淮阴商务公司销售该布料增值税发票证实,升值35%到65%不等(增值税销售发票随时提供)。93年9月申诉人调离公司,经过离任审计,认定无任何经济损失(目录编号15,证据二)。由于后任失职与对方重签协议(目录编号21、22,证据二十六),将布权转为债权让对方抵债,18个月后造成130万元损失(目录编号16,证据十三,淮阴市中院执行收条),却在五年半后被沭阳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将离任后无责任的经济损失“嫁祸”于我。案件要点是:有布权赵歧恒无罪,无布权赵歧恒有罪。为定赵歧恒有罪,办案人隐瞒7件书证(目录编号01-09,隐瞒书证复印件),篡改1件书证(目录编号10-12,篡改书证复印件),将已经买回64万码布并拿到发票的200万元买布款,认定成毫无事实依据的“注册资金”,以被骗130万元判刑一年半,造成冤假错案【(1998)沭刑初字第358号】。
二、申诉情况
1999年10月17日出狱后,即向江苏高院递交申诉状,踏上了艰难漫长申诉之路。16年来,江苏高院先后立案复查三次:第一次,发函(2000)苏刑监字第32号(目录编号13,证据十八),提出五个存在问题,第一个问题就否认被骗,要求县法院“即予立案复查”并报结果(未受人情干扰);第二次,发文(2004)苏刑监字028号,以第32号已经否定的注册公司被骗驳回申诉(目录编号13,证据十九,人情关系到了!),但无注册资金书证;第三次,经过九个月复查,审监庭没有接受主审法官意见,不向审委会回报,不发书面文件,对申诉人提出隐瞒篡改书证问题不作任何解释,2014年4月10日口头驳回,理由是淮阴市中院二十年前一个涉及沭阳外贸公司亚麻布的民事判决没有撤销、省高院“不好审理前边的案子” (目录编号14,证据三十一,口头驳回电话录音),既不符合案件事实(实际损失是后任造成),也不符合民诉法第69条、第198条和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同一个江苏高院,同一个案件,三次复查有三个不同结论,而对隐瞒篡改书证这个关键问题却置之不理。
在江苏省高院,三次立案都很顺利,初次经办法官都明确表示案子肯定有问题:第一次立案,审监庭王贵亮叫回县复查,让我“不要怕,如果沭阳有人阻挡你,他的巴掌只能遮沭阳那块天”;第二次立案,卷宗八个月调不去,卢法官叫我自己去催调,并破口大骂“看这些东西能拖到什么时候!”发狠要找宿迁中院马院长;第三次立案,经办法官姓何,律师多次转告,“何法官的看法与我们看法一致”,可审监庭最终没有接受主审法官意见(电话录音),另找了一个不相干的理由驳回。
三、请求事项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以下问题:
1、查清原审法院隐瞒篡改书证事实,很好查,只要把隐瞒篡改的八件书证与案件卷宗核对一下就明白了。如果没有隐瞒篡改,立即服判息诉!
2、请江苏高院说明(2000)苏刑监字第32号文件提出的五个存在问题是信口雌黄还是确有依据?
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江苏高院几次立案复查都不愿意触及隐瞒篡改书证事实?请律师给予指教。如果愿意了解更详细案情,请发手机短信并告知邮箱号码。谢谢!赵歧恒1595152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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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淮安]
- 陈玉江律师 VIP
- 电话:13625158616
- 2587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01 21:40
建议继续申诉,关键是要找好律师认真准备
- [江苏-泰州]
- 周网龙团队律师
- 85369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01 16:44
建议具体委托律师帮助整理材料,提交申诉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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